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处理
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
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拓展资料
举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