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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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途径有:
1、呼吸接触:化学毒物一般是受到职业中毒的因素所造成,长时间处于污染的环境中,在接触了化学毒物之后,会直接进入到人体的呼吸道,然后通过从呼吸道进入到血液,伴随着血液循环会停留,还会蓄积在肝、脑以及肾等器官中,且速度也会比较快;
2、眼睛接触:如果在危化品的环境中眼睛接触了之后,会直接通过眼睛进入到人体的血液,并且会通过血液传送到各个部位,从而会引起化学品的危害,对眼睛部位还会产生疼痛以及红肿和烧灼感的症状发生;
3、接触:化学毒物一般会通过直接接触所传播,在接触了化学物品之后,会直接进入到人体,从而会引起中毒性的表现;
4、皮肤接触:皮肤处于是人体面积比较大的器官,有一些毒物会被人体的皮肤吸收,从而会引起中毒性的反应,通常包括硝基化合物以及有机农药,还会刺激及腐蚀皮肤。
毒物在体内的过程
1、分布,毒物被吸收后,随血液循环(部分随淋巴液)分布到全身。当在作用点达到一定浓度时,就可发生中毒。毒物在体内各部位分布是不均匀的,同一种毒物在不同的组织和器官分布量有多有少。有些毒物相对集中于某组织或器官中,例如铅、氟主要集中在骨质,苯多分布于骨髓及类脂质;
2、生物转化,毒物吸收后受到体内生化过程的作用,其化学结构发生一定改变,称之为毒物的生物转化。其结果可使毒性降低(解毒作用)或增加(增毒作用)。毒物的生物转化可归结为氧化、还原、水解及结合。经转化形成的毒物代谢产物排出体外;
3、排出,毒物在体内可经转化后或不经转化而排出。毒物可经肾、呼吸道及消化道途径排出,其中经肾随尿排出是最主要的途径。尿液中毒物浓度与血液中的浓度密切相关,常测定尿中毒物及其代谢物,以监测和诊断毒物吸收和中毒;
4、蓄积,毒物进入体内的总量超过转化和排出总量时,体内的毒物就会逐渐增加,这种现象就称之为毒物的蓄积。此时毒物大多相对集中于某些部位,毒物对这些蓄积部位可产生毒作用。毒物在体内的蓄积是发生慢性中毒的基础。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呼吸接触:化学毒物一般是受到职业中毒的因素所造成,长时间处于污染的环境中,在接触了化学毒物之后,会直接进入到人体的呼吸道,然后通过从呼吸道进入到血液,伴随着血液循环会停留,还会蓄积在肝、脑以及肾等器官中,且速度也会比较快;
2、眼睛接触:如果在危化品的环境中眼睛接触了之后,会直接通过眼睛进入到人体的血液,并且会通过血液传送到各个部位,从而会引起化学品的危害,对眼睛部位还会产生疼痛以及红肿和烧灼感的症状发生;
3、接触:化学毒物一般会通过直接接触所传播,在接触了化学物品之后,会直接进入到人体,从而会引起中毒性的表现;
4、皮肤接触:皮肤处于是人体面积比较大的器官,有一些毒物会被人体的皮肤吸收,从而会引起中毒性的反应,通常包括硝基化合物以及有机农药,还会刺激及腐蚀皮肤。
毒物在体内的过程
1、分布,毒物被吸收后,随血液循环(部分随淋巴液)分布到全身。当在作用点达到一定浓度时,就可发生中毒。毒物在体内各部位分布是不均匀的,同一种毒物在不同的组织和器官分布量有多有少。有些毒物相对集中于某组织或器官中,例如铅、氟主要集中在骨质,苯多分布于骨髓及类脂质;
2、生物转化,毒物吸收后受到体内生化过程的作用,其化学结构发生一定改变,称之为毒物的生物转化。其结果可使毒性降低(解毒作用)或增加(增毒作用)。毒物的生物转化可归结为氧化、还原、水解及结合。经转化形成的毒物代谢产物排出体外;
3、排出,毒物在体内可经转化后或不经转化而排出。毒物可经肾、呼吸道及消化道途径排出,其中经肾随尿排出是最主要的途径。尿液中毒物浓度与血液中的浓度密切相关,常测定尿中毒物及其代谢物,以监测和诊断毒物吸收和中毒;
4、蓄积,毒物进入体内的总量超过转化和排出总量时,体内的毒物就会逐渐增加,这种现象就称之为毒物的蓄积。此时毒物大多相对集中于某些部位,毒物对这些蓄积部位可产生毒作用。毒物在体内的蓄积是发生慢性中毒的基础。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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