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还房贷离婚怎么分割
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即归王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王先生应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张女士一定的补偿。
当然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给另一方更多补偿或将房屋判归并非首付款支付方所有。如果离婚时子女尚小,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经济困难,则首先考虑在分割房屋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给女方多分。如果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将该部分全部分给女方才足以体现上述原则,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离婚时非首付款支付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