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婚假和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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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民生
问题描述:
男女各有什么不同!
解析:
第一,根据一九八零年二月二十日由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依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第二,依据北京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楼的说对了一半。上述第一点中三天假期的规定仅针对国营企业员工,法律对其余单位工作的员工没有明确规定婚假天数,如果搂主不在国营企业工作,那么正常婚假一般比照上述的一到三天给予。加上晚婚的七天,也就是说10天的假期不算少了。十五天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注:所有天数均指日历日而不是工作日。
问题描述:
男女各有什么不同!
解析:
第一,根据一九八零年二月二十日由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依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第二,依据北京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楼的说对了一半。上述第一点中三天假期的规定仅针对国营企业员工,法律对其余单位工作的员工没有明确规定婚假天数,如果搂主不在国营企业工作,那么正常婚假一般比照上述的一到三天给予。加上晚婚的七天,也就是说10天的假期不算少了。十五天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注:所有天数均指日历日而不是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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