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具有哪些特征?
其特征有:
(1)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在经济法学界,金泽良雄将规制限定为公的规制。它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政府公共机构也成为了规制主体。鉴于对权力的怵惕之心,市场规制必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和办事程序。故市场规制的公共性除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外,还应当包括规制标准和程序的公法性。
(2)规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机构干预经济活动有积极指引和消极限制两种角度。市场规制属于后者,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限制,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济许可等。
(3)规制政策的动态性。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市场规制始终处于动态之中。作为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规制政策的选择——如对什么进行规制,对什么不进行规制,从紧规制还是放松规制,规制的松紧如何结合,等等,属于公共选择,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呈现动态。
(4)规制内容的经济性。如前所述,依规制内容可分为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和辅助性规制。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
(5)规制范围的微观性。市场规制虽然对宏观经济会产生影响,但其直接对象是微观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