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随子女落户上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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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外地户口迁入上海条件:
一、(一)凡户口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且其独生子女或子女均上海本市的,可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二)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凡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的,必须向本市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分局户政科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的老人,需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二)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三)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四)单位或街道办(含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四、虽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但确因病,生活不能处理且身边无子女,需到市区投靠子女落户的:
1、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2、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3、单位或街道办(含成委会)、村委会证明;
4、县级以上公有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送分局审核送市公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一)凡户口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且其独生子女或子女均上海本市的,可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二)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凡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的,必须向本市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分局户政科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的老人,需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一)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二)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三)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四)单位或街道办(含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四、虽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但确因病,生活不能处理且身边无子女,需到市区投靠子女落户的:
1、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2、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户口簿;
3、单位或街道办(含成委会)、村委会证明;
4、县级以上公有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送分局审核送市公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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