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租车司机需要什么条件?
要看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要取得从业资格证,以武汉市为例。
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四)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和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且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无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参加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从业资格证。
扩展资料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人大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