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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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思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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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两个要义

(1)资产的经济属性即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这也是资产的本质所在。

也就是说,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要成为资产,必须具备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这是资产的第一要义。

(2)资产的法律属性即必须是为企业所控制,也就是说,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流入该企业,为该企业提供服务能力,而不论企业是否对它拥有所有权,这是资产的第二要义。

《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重新定义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这一定义,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未来经济利益”。

按照中国基本准则规定的定义,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是:即使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了企业产不实。

例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或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原材料供应等原因在国内无法使用、这些设备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实性。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中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

对比两个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资产定义在三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新的定义把资产的内涵真正揭示了出来,强调资产的实质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原定义却忽视了这一点。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必须具有用性和盈利性,具有为企业服务能力或服务潜力、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控制别人得到这种利益都应该是企业的资产。

相反,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待处理财产损失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则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

二是新定义中删去了“能以货币计量”这一定语。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货币计量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问题,不是资产的本质特征,只需要在关于资产的确认标准中规定,不必在资产的定义中进行提及。

三是新定义中把“经济资源”修正为“资源”。

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仅仅是经济资源,也不仅仅是单一的、静态的、具体的某一资产。

会计上没有确认和计量但确实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其它项目,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商誉等也应该是企业的资源,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资源。

国际会计准则在框架中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作为以往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以看到,变化后的定义从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内在的一致,其实践意义是可以据资产的定义明确纳入会计核算的资源范围。

重新思考

中国《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的重新定义可以说是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的重大突破,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笔者认为新定义也有两点不妥之处:

1.关于特定主体对资产的权利即资产的法律特征问题。

某一特定主体与作为资产的“资源”究竟存在怎样的权利关系,也是资产概念的另一实质问题。

原定义和新定义都认为是“拥有或控制”,笔者认为,如果将资产的内涵理解为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则资源是“控制”而不是“拥有或控制”。

一方面,“拥有”自然就能“控制”,将二者并列有重复之嫌,而且企业的资产和是否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

如融资租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出租方在融资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所有权,但与该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对租赁物并非不具有实际控制权:而承租方对租赁物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有控制权。

另一方面,企业的资产要么来源于所有者,要么来源于债权人,企业不存在拥有所有者和债权人的资产所有权。

因此,以实际控制权来确认资产比较合理和恰当。

所以,笔者认为,某一特定主体对资产的权利是“控制”。

关于这一点可从国际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中得到佐证。

2.关于资产的来源。

新定义中的资产来源于“过去的交易、事项”,这只是对历史信息作出反映,没有着眼于未来的价值增值运动。

资产既然是企业控制的资源,那么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然已经发生,没有必要在资产定义中加上这一多余的定语来说明其来源。

定义只要能体现资产的两个要义,明确资产的两个本质特征即法律特征(为企业所控制)和经济特征(具有未来经济利益)就是科学而严密的。

据此,可以将资产定义表述为:“是为企业所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会计确认编辑

确认从理论上看,最严格的资产确认程序,应该是从资产的定义出发,确定资产的最本质属性,然后,根据这一本持属性的要求,建立资产确认的具体标准。

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例:首先,“未来的经济利益”构成了资产的本质要求,任何不具备未来经济利益的内容,都不能被确认为资产。

这样,会计上的一些递延支出与待转销损失,就不应该作为资产的形式出现;其次,资产还应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如某项未来经济利益不能被该主体所拥有或控制,它也不能作为该主体的资产。

这就将一些公共性资源,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第三,任何资产,都应该是企业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

即使企业拥有了某项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交易或事项,也不能确认为资产。

这使得自创商誉被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

当然由于资产的定义目还不统一,因此,资产的确认标准,也很难进行严格的界定。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资产的确认经历了从收付实现制发展权责发生制,再向现金流动制转变的反复。

理论上看,最严格的收付实现制以收到现金为收入,付出现金为费用。

这样,企业所有的资产就应该是现金资产,不存在任何非现金资产。

在这一理论下,资产的确认较简单、直观。

但是,只要是商品经济,就离不开商业信用。

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债权和债务,从而,出现了对收付实现制的第一次修正,资产的确认扩展到对债权、

资产

资产

债务的确认。

工业革命导致机器化大生产,固定资产问题再次成为会计所必要考虑的内容。

收付实现制出现了进一步的修订,将固定资产和折旧问题纳入确认的范畴。

多次修正的结果是:权责发生制逐步取代收付实现制,成为会计确认的基础。

按照权责发生制,资产的确认标准是企业已取得或拥有该项资产的权利,这样,对一些权利如购销合同、一些重要的资源如人力资源、一些重要的未来经济利益如商誉(包括自创商誉)等,都应该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考虑到会计基本假设中货币主价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可靠性和可验证性等的限制,这些还无法确认为资产。

因此,资产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混合。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特别是创新金融工具在企业中的逐步应用,传统的资产确认标准 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一些国家或国际性的组织如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将“风险和报酬的实质性转移”作为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而不考虑某项工具的法律所有权是否转移(即:交易行为的发生)。

这样,有可能会对现行的会计基础进行再一次修订,从而导致现金流动制的产生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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