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中日签订了什么条约
1915年中日签订了《中日民四条约》条约。
《中日民四条约》是袁世凯政府与日方因《二十一条》谈判多次最终确定的修正案,由袁世凯政府签订的《关於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於山东之条约》等条约。
背景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以英日同盟(协约国)为理由,强行派兵接收德国(同盟国)在山东胶州湾的租界地,以及胶济铁路沿线地带,中国政府无力阻止。孙中山为筹措资金而与日本人签订《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与借款案有相同点的《二十一条》之要求。
主要内容
《民四条约》由《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另附的十三件换文组成。这些条约及换文的内容主要有:
1、在山东,日本不仅得以继承德国的一切利权,还得到中国政府关于山东内地或其沿海岛屿一概不租让于外国等许诺。
2、在南满,日本得到延长租借地及铁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农工商业及租用土地等权利。
3、在东蒙,日本得到其臣民与中国人合办农业和附属工业等权。
4、汉冶萍公司可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不将该公司充公、收归国有或使其借日本以外的外资。
5、在福建,中国政府答应不允许外国在沿岸地方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及海军根据地,也不借外资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