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情侣恋爱时,“卡给你刷!”分手后,“刷的我的钱给我还回来。”恋爱期间的亲密付,究竟算借贷还是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情侣恋爱时,“卡给你刷!”分手后,“刷的我的钱给我还回来。”恋爱期间的亲密付,究竟算借贷还是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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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4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5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6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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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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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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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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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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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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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幸福甜蜜,但并不是所有的恋爱都能收获完美的爱情,对于彼此之间不合适的恋人来说,分手在所难免在分手以后有些人会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给对方花的钱返还回来,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采用通过借贷关系花的钱需要返还。以阵雨限制花的钱不用返还,以及数额很少的钱,无需返还,这三种方式来解决。
第一恋爱期间通过借贷关系还的钱是需要返还的,根据规定两个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所花的钱是需要返还的。即使在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以借贷关系,而花的钱也是必须返还的,至于过对于结婚以后的夫妻来说,这些钱已经算是夫妻之间共同的钱,所以就谈不上返还了,但是从方一旦分手,这些钱就必须返还。
第二,如果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属于赠与性质就不用返还。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当中,有一部分属于赠与的性质,以这种状态花出去的钱是不用返还的,这种花出去的钱是以当事人自觉自愿的状态,给对方花的是。是赠予给对方的在赠与行为发生以后那些钱就归另一方所有因此也就不用返还了,即使花钱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也是不受支持的。
第三,为对方在恋爱期间花的数额很少的钱,无需返还,除了借贷与赠与之外在恋爱期间还有一部分花出去的钱也无需返还,这样的钱就是那些数额很小的钱比如说双方共同出行等车票钱比如买一些小食品,花的钱,这些钱数额很小。如果要求对方返还的话,会给人留下小肚鸡肠的感觉,印象实在不好,因此对于恋爱期间花的这些数额很少的钱就不必要求对方返还了。
第一恋爱期间通过借贷关系还的钱是需要返还的,根据规定两个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所花的钱是需要返还的。即使在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以借贷关系,而花的钱也是必须返还的,至于过对于结婚以后的夫妻来说,这些钱已经算是夫妻之间共同的钱,所以就谈不上返还了,但是从方一旦分手,这些钱就必须返还。
第二,如果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属于赠与性质就不用返还。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当中,有一部分属于赠与的性质,以这种状态花出去的钱是不用返还的,这种花出去的钱是以当事人自觉自愿的状态,给对方花的是。是赠予给对方的在赠与行为发生以后那些钱就归另一方所有因此也就不用返还了,即使花钱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也是不受支持的。
第三,为对方在恋爱期间花的数额很少的钱,无需返还,除了借贷与赠与之外在恋爱期间还有一部分花出去的钱也无需返还,这样的钱就是那些数额很小的钱比如说双方共同出行等车票钱比如买一些小食品,花的钱,这些钱数额很小。如果要求对方返还的话,会给人留下小肚鸡肠的感觉,印象实在不好,因此对于恋爱期间花的这些数额很少的钱就不必要求对方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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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怎么办1、在谈恋爱过程当中,情侣难免要一起吃饭,一起看电影或者一起旅游,这些都算是日常花费。而在一些特定的节日发红包、送礼物,包括名牌包包等等,都属于为了增进感情所需要的物品。所以以上这一切都属于正常的支出,是赠予,既然花出去了便不可以再要求返还。2、当然因为有的情侣可能会在谈恋爱的时候就赠与大额财物,比如房子,汽车等等。在办理产权变更之前,赠予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但一旦办理就算是一般赠与了,不可以再撤销并要求返还。3、对于彩礼问题,如果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分手以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为法律上面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加条件,如果结婚不能达成,那么彩礼的赠与关系就被解除。以上就是关于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二、情侣分手了哪些钱要还1、既然是处朋友,在两个人交往期间一定会产生花费,因为以爱情为主,所以一定会有一方支出的多一些,因此没必要算得那么清不,然恋爱就太没有人情味了。2、假如说花一点钱就开始记账,这也不是正常情侣的作为,可以说这样的做法并不是处对象就是来算账的,这样的人看重的事情而不是感情。不管是什么原因分手的,两个人毕竟相爱了一场,既然要留下最美好的回忆,不要把不值一提的钱财放在桌面上来谈,非常的掉价,而且十分的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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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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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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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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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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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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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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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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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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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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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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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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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个人价值观和法律问题,所以没有一个单一的答案。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花费了大量的钱财用于维持关系,例如支付对方的生活费、旅行费用或者买礼物等,如果最终关系分手,那么这一方可能会感到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希望追回这些钱财。
然而,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追回这些钱财,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来判断。如果这些支出是以礼物的形式赠送的,那么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些钱财是不可以追回的。另外,即使是可以追回的,也需要考虑到这样做是否会伤害双方的感情,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争吵和矛盾。
因此,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最好首先尝试通过沟通和谈判来解决问题,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追回这些支出。
然而,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追回这些钱财,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来判断。如果这些支出是以礼物的形式赠送的,那么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些钱财是不可以追回的。另外,即使是可以追回的,也需要考虑到这样做是否会伤害双方的感情,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争吵和矛盾。
因此,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最好首先尝试通过沟通和谈判来解决问题,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追回这些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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