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情侣恋爱时,“卡给你刷!”分手后,“刷的我的钱给我还回来。”恋爱期间的亲密付,究竟算借贷还是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情侣恋爱时,“卡给你刷!”分手后,“刷的我的钱给我还回来。”恋爱期间的亲密付,究竟算借贷还是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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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3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4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5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6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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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幸福甜蜜,但并不是所有的恋爱都能收获完美的爱情,对于彼此之间不合适的恋人来说,分手在所难免,在分手以后,有些人会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给对方花的钱返还回来。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采用通过借贷关系花的钱需要返还、以赠予性质花的钱不用返还以及数额很少的钱无需返还这三种方式来解决。
1、恋爱期间通过借贷关系花的钱是需要返还的。
根据相关规定,两个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所花的钱是需要返还的,即使在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以借贷关系而花的钱也是必须返还的,只不过对于结婚以后的夫妻来说,那些钱已经算是夫妻之间共同的钱。所以就谈不上返还了,但是双方一旦分手,这些钱就必须返还。
2、如果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属于赠予性质,就不用返还。
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赠予的性质。以这种状态发出去的钱是不用返还的,这种花出去的钱是以当事人自觉自愿的状态给对方花的,是赠予给对方的,在赠予行为发生以后,那些钱就归另一方所有,因此也就不用返还了,即使花钱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也是不受支持的。
3、为对方在恋爱期间花的数额很少的钱,无需返还。
除了借贷与赠予之外,在恋爱期间还有一部分花出去的钱也无需返还这样的钱,就是那些数额很小的钱,比如说双方共同出行时等车票钱。比如买一些小食品花的钱等,这些钱数额很小,如果要求对方返还的话,会给人留下小肚鸡肠的感觉,印象实在不好,因此对于恋爱期间花的这些说很少钱,就不必要求对方返还了。
1、恋爱期间通过借贷关系花的钱是需要返还的。
根据相关规定,两个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所花的钱是需要返还的,即使在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以借贷关系而花的钱也是必须返还的,只不过对于结婚以后的夫妻来说,那些钱已经算是夫妻之间共同的钱。所以就谈不上返还了,但是双方一旦分手,这些钱就必须返还。
2、如果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属于赠予性质,就不用返还。
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赠予的性质。以这种状态发出去的钱是不用返还的,这种花出去的钱是以当事人自觉自愿的状态给对方花的,是赠予给对方的,在赠予行为发生以后,那些钱就归另一方所有,因此也就不用返还了,即使花钱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也是不受支持的。
3、为对方在恋爱期间花的数额很少的钱,无需返还。
除了借贷与赠予之外,在恋爱期间还有一部分花出去的钱也无需返还这样的钱,就是那些数额很小的钱,比如说双方共同出行时等车票钱。比如买一些小食品花的钱等,这些钱数额很小,如果要求对方返还的话,会给人留下小肚鸡肠的感觉,印象实在不好,因此对于恋爱期间花的这些说很少钱,就不必要求对方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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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4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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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6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4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5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6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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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的钱不一定能要回,如果是赠与,则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存在借贷关系,则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不愿意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那么,哪些款项能够要求返还,哪些情况不返还呢?
一、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的,即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和法律要件,也就是说双方具备借贷的合意,如存在书面约定、或者是微信等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借贷行为已经完成,即约定借款已经交付,那么该款项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转账,虽没有借条,但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中止,赠予行为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基于此接受方从给付方取得大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三、含有特殊金额谐音的数字如520、1314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转账,以及在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应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表达爱意的行为,这种转账要求对方返还并不会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双方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追求爱情应当建立在彼此人格魅力互相吸引和深厚的感情基础上,而不是通过金钱取悦对方得到爱情。
【关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那么,哪些款项能够要求返还,哪些情况不返还呢?
一、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的,即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和法律要件,也就是说双方具备借贷的合意,如存在书面约定、或者是微信等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借贷行为已经完成,即约定借款已经交付,那么该款项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转账,虽没有借条,但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中止,赠予行为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基于此接受方从给付方取得大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三、含有特殊金额谐音的数字如520、1314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转账,以及在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应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表达爱意的行为,这种转账要求对方返还并不会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双方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追求爱情应当建立在彼此人格魅力互相吸引和深厚的感情基础上,而不是通过金钱取悦对方得到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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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捐赠是当事双方共同意愿、自愿且不构成买卖行为的财物转让一次,所以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也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循:1、在恋爱期间交易的礼物应当是受赠人偿还的,只有受赠人拒绝偿还礼物,赠送人才有权利要求收回。2、礼物通常视为象征个人感情的表现,一般不构成物权关系,也没有可好要求收回的可能。3、如果恋爱期间的礼物是由赠送人支出的,受赠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拒绝偿还,但将其捐赠给公益团体、慈善机构等是不受同意的。4、受赠人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建议通过合理支付方式进行偿还,如赠送人同意,则可以履行约定。总之,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但是,要求返还的原则是赠送人需依据受赠人的合理性以及合理方式支出礼物,以保持正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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