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情侣恋爱时,“卡给你刷!”分手后,“刷的我的钱给我还回来。”恋爱期间的亲密付,究竟算借贷还是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情侣恋爱时,“卡给你刷!”分手后,“刷的我的钱给我还回来。”恋爱期间的亲密付,究竟算借贷还是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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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如胶似漆,为爱花销。分手后态度冷淡,“人财两空”,那些为爱进行的花销是否能够返还,哪些可以返还呢?
是否能够主张返还要分类讨论,恋爱关系中的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是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
一、恋爱花销分类
(一)赠与合同性质
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可以不予返还。
这些花销是为了增强双方感情而进行的自愿付出,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二)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支出
1.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
(三)道德角度
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根据《民法典》663条,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利益,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可选择要求返还。
二、案例说明
案例1: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是否能够主张返还要分类讨论,恋爱关系中的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是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
一、恋爱花销分类
(一)赠与合同性质
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可以不予返还。
这些花销是为了增强双方感情而进行的自愿付出,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二)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支出
1.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
(三)道德角度
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根据《民法典》663条,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利益,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可选择要求返还。
二、案例说明
案例1: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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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后能否要求退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答案会因具体情况而异。
在法律上,如果这些花费是你主动为对方花费的,且并没有事先商定或者约定是需要返还的,那么通常是不能要求对方退还的。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支出被视为是你自愿为恋爱关系中的另一方花费的。换句话说,这些支出是属于你的个人选择和行为,对方没有义务为你支付或退还这些费用。
然而,如果你们有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规定了这些支出应该由对方支付或者应该退还,那么你就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这些协议或约定。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这些支出是出于另一方的欺诈、诈骗、侵权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你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总的来说,是否能够要求对方退还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你们之间的约定。最好在开始恋爱关系时,明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如何分担费用,以避免日后因为经济纠纷引发的不必要的矛盾和争吵。
在法律上,如果这些花费是你主动为对方花费的,且并没有事先商定或者约定是需要返还的,那么通常是不能要求对方退还的。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支出被视为是你自愿为恋爱关系中的另一方花费的。换句话说,这些支出是属于你的个人选择和行为,对方没有义务为你支付或退还这些费用。
然而,如果你们有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规定了这些支出应该由对方支付或者应该退还,那么你就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这些协议或约定。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这些支出是出于另一方的欺诈、诈骗、侵权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你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总的来说,是否能够要求对方退还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和你们之间的约定。最好在开始恋爱关系时,明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如何分担费用,以避免日后因为经济纠纷引发的不必要的矛盾和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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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时吃喝玩乐,用的钱,属于生活消费;就像是你请朋友吃饭喝酒一样,你不可能要求朋友还,自然也不能要求对方还。
另外,你给对方买的衣服手机等,属于赠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是不能撤销的,自然也是不能要回的。
一、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要求对方归还。
二、如果对方自愿给你,那也是可以的。 如果对方自愿归还给你,或归还给你作为分手的条件,那也是可以的。只要是对方自愿的,法律并不会予以干涉。
并不是所有的恋爱期间支出,都是能够视为“感情消费”,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恋爱期间,财物送往,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相互赠与价值不大的财物,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发生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大额财物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成时,接受大额财物方应当返还财物。
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初期,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充分考量借款目的、数额大小、偿还能力、对方人品,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素,提高警惕、谨慎借款,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如发生纠纷,要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切勿采取过激手段,给双方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给纠纷的解决又加重一层枷锁。
另外,你给对方买的衣服手机等,属于赠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是不能撤销的,自然也是不能要回的。
一、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要求对方归还。
二、如果对方自愿给你,那也是可以的。 如果对方自愿归还给你,或归还给你作为分手的条件,那也是可以的。只要是对方自愿的,法律并不会予以干涉。
并不是所有的恋爱期间支出,都是能够视为“感情消费”,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恋爱期间,财物送往,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相互赠与价值不大的财物,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发生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大额财物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成时,接受大额财物方应当返还财物。
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初期,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充分考量借款目的、数额大小、偿还能力、对方人品,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素,提高警惕、谨慎借款,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如发生纠纷,要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切勿采取过激手段,给双方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给纠纷的解决又加重一层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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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吃喝玩乐,用的钱,属于生活消费;就像是你请朋友吃饭喝酒一样,你不可能要求朋友还,自然也不能要求对方还。另外,你给对方买的衣服手机等,属于赠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是不能撤销的,自然也是不能要回的。一、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要求对方归还。 二、如果对方自愿给你,那也是可以的。 如果对方自愿归还给你,或归还给你作为分手的条件,那也是可以的。只要是对方自愿的,法律并不会予以干涉。 并不是所有的恋爱期间支出,都是能够视为“感情消费”,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恋爱期间,财物送往,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相互赠与价值不大的财物,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发生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大额财物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成时,接受大额财物方应当返还财物。
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初期,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充分考量借款目的、数额大小、偿还能力、对方人品,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素,提高警惕、谨慎借款,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如发生纠纷,要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切勿采取过激手段,给双方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给纠纷的解决又加重一层枷锁。
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初期,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充分考量借款目的、数额大小、偿还能力、对方人品,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素,提高警惕、谨慎借款,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如发生纠纷,要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切勿采取过激手段,给双方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给纠纷的解决又加重一层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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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如胶似漆,为爱花销。分手后态度冷淡,“人财两空”,那些为爱进行的花销是否能够返还,哪些可以返还呢?
是否能够主张返还要分类讨论,恋爱关系中的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是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
一、恋爱花销分类
(一)赠与合同性质
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可以不予返还。
这些花销是为了增强双方感情而进行的自愿付出,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二)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支出
1.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
(三)道德角度
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根据《民法典》663条,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利益,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可选择要求返还。
二、案例说明
案例1: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是否能够主张返还要分类讨论,恋爱关系中的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是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
一、恋爱花销分类
(一)赠与合同性质
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可以不予返还。
这些花销是为了增强双方感情而进行的自愿付出,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二)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支出
1.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
(三)道德角度
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根据《民法典》663条,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利益,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可选择要求返还。
二、案例说明
案例1: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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