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青年男女恋爱阶段,一定要以感情为主。
尽量不要相互借钱或者有大额资金往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男女朋友分手后可以要回钱吗?可以把钱要回来:
一、要看有无借钱凭证
就是看借钱的时候有无借据等相关凭证。
如果借钱的时候有借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对方向你借钱的有效凭证,就能够把钱要回来;
反之,钱要回来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
二、要看借钱的用途
就是看借钱用在什么地方了或者说干什么用了。
如果对方借钱是自己或者家人朋友等用,借钱凭证齐全,就能够把钱要回来;
如果对方借钱是用于你们准备结婚房子装修或者与你们结婚有关的其他相关费用,钱能够要回来,但是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要适当减免还钱的数额
三、要看有无偿还能力
就是看对方现在有没有经济偿还的能力。
如果对方有经济偿还的能力,无论他愿意不愿意还钱,都能够要回来;
如果对方没有偿还能力或者说穷困潦倒无力偿还,钱要回来的可能性就不太大。
四、要看借钱数额的大小
就是看对方向你借钱的数额有多大。
如果借钱的数额比较大,证据齐全就 能够把钱要回来;
如果借钱的数额比较小,双方还是在有效沟通的前提下,根据协商情况决定要还是不要。
五、要看用钱的性质
就是看你花在对方身上的钱,是对方借的还是你赠予的。
如果是对方向你借的钱,无论多少,只要能够提供有效证据,都能够要回来;
如果是赠予对方的,包括给对方发的小红包或者给对方买的衣物以及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可以要回来,但是必须要协商一致
男女朋友分手后钱可以要回来,但前提必须证据齐全。
由此提醒年轻的男女:
两人一起相处的时候,借钱尤其是借大额资金的时,一定要留存好借据或者相关的凭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果恋爱期间的花费是自愿的,且没有明确的借款或赠与约定,那么这些花费通常被认为是无偿的,分手后无法要求返还。
其次,如果恋爱期间的花费是基于借款或赠与关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这些款项。例如,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关系,且未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如果恋爱期间的花费被视为彩礼,且未进行结婚登记,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情谊行为或赠与行为,例如一方请另一方吃饭、送礼物等,这些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在分手后无法要求返还。
总之,恋爱期间的花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涉及到借款、彩礼等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返还。而对于其他情谊行为或赠与行为,分手后无法要求返还。
热恋时你侬我侬,分手后不相往来
亲密付是消费性质的,用出去了就是花了,是热恋期间的,你自愿给的,你给对方设置的亲密付,就相当于你给他的零花钱,分手之后,对方没有义务还你给的零花钱,当然对方如果自愿还的话是可以的
1、如果两人之间仅仅是恋爱吃饭、看电影、赠送小礼品,那么属于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一般赠与,不需要返还。
2、如果双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互相发红包,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是一方出于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者服务的行为,双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恋爱期间借钱的,如果有借条,分手时就可以拿着借条让对方还钱,如果没写借条,只要有转账记录的,也是可以要求对方还钱的。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4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5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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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