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无论是男女,都有可能会在分手后想要追回这些花费,这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是否能要求返还这些钱,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这些花费是送给对方的礼物、生活费或旅游等开销,那么就不能要求返还。这些支出本来就是出于对方的意愿和自愿,无论是作为恋爱的表示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都不应该把这些花费看作是对方的债务。因此,如果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这些费用是不合适的。
其次,如果这些花费是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开销,例如一起租房、购买家具等,这些花费是共同承担的。如果是一方在分手后独自享有这些物品或利益,那么应该按照事先的约定或者常理,支付相应的赔偿或分摊。但是如果这些物品或者利益是双方共享的,那么这些费用就不应该要求返还。
最后,如果这些花费是在对方的请求下进行的,例如对方因为经济困难需要借钱,或者要求另一方帮助支付一些费用等,那么就需要看具体情况是否需要返还。如果这些花费是另一方恶意行为的结果,例如故意借钱或者要求支付费用,以达到占便宜或者欺骗的目的,那么在分手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这些费用。但是如果是在感情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借钱或者支付费用,那么另一方不应该在分手后要求返还这些费用。
总之,是否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这些费用是出于对方自愿的,就不应该要求返还;如果这些费用是共同承担的,就需要按照事先的约定或者常理来处理;如果这些费用是在对方的请求下进行的,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在分手后,双方应该尽量平等、公正地处理好这些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和矛盾。
1、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
2、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请吃饭,买一些小礼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
3、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还;
4、恋爱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5、对他人可能造成影响的财物、礼物等应当返还。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
爱情很美好,转款需谨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恋爱期间,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用金钱来衡量感情。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如借条或欠条等)或聊天、转账记录,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没有相应凭证。此外,情侣之间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退还。
有一个亲身经历的例子。
晓雪和小闻原是一对“00后”情侣,两人家境都不错。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小闻经常送小礼物给晓雪。两人外出逛街、就餐,也都是小闻买单。在节日、纪念日、晓雪生日等特殊日子,小闻还通过微信向晓雪转款520元、1314元等,晓雪均予收取,先后累计1万余元。
然而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因感情恶化导致分手。随后,小闻要求晓雪退还转款1万元,并分担就餐费3000元,遭晓雪拒绝。
说法
本案涉及法律上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之一。
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
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礼物或财物的给付、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对此已形成共识。
对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等,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一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是基于情感或者为了增进和巩固双方感情,这也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而不属于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本案中,小闻赠送小礼物、发送红包,属于一般赠与,在晓雪收取后财产权利即已转移,而且也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小闻要求晓雪退还钱款和分担就餐费没有依据。
1、不能。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2、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时如何分配
1、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之后的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所得财产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包括个人的工资收入、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个人所得,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而对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3)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共同关系,故双方共有的财产不应是共同共有,而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在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明确双方各自的份额。
3、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和前任分手后,就恋爱期间产生的双方经济条件范围内的共同花销,该行为为恋爱期间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任何一方均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主张返还。
-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钱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1、不能。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