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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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释义】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时提出的要求。
无偿献血的最终目的是将血液应用于临床,以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其健康。为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本法对输血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一,规定了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规定了每次采集血液量和两次采集间隔期;第二,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三,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四,也就是本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根据本法规定,血液质量的检测是由血站来完成的,医疗机构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进行检测,但必须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确认病人的资料,包括病人姓名、住院号、病房病床号等,可通过询问病人或病人亲属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病人的资料还包括核对病历、核对血型配型标签以及定血单,以确认血液(血液成份)的血型和病人是否相符;2.核查血液(血液成份)外包装上国家规定的内容,核对血液的有效期限;3.核对后应在病人病历中记录输血日期、输血时间、输注的血液(血液成份)的单位数。输注的血液(血液成份)的编号,以备查对;4.在病人病历上签字。经核查,上述内容有不相符的,医务人员不得将血液用于病人。
本条所指血液的国家规定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释义】 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时提出的要求。
无偿献血的最终目的是将血液应用于临床,以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其健康。为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本法对输血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一,规定了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规定了每次采集血液量和两次采集间隔期;第二,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三,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四,也就是本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根据本法规定,血液质量的检测是由血站来完成的,医疗机构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进行检测,但必须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确认病人的资料,包括病人姓名、住院号、病房病床号等,可通过询问病人或病人亲属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病人的资料还包括核对病历、核对血型配型标签以及定血单,以确认血液(血液成份)的血型和病人是否相符;2.核查血液(血液成份)外包装上国家规定的内容,核对血液的有效期限;3.核对后应在病人病历中记录输血日期、输血时间、输注的血液(血液成份)的单位数。输注的血液(血液成份)的编号,以备查对;4.在病人病历上签字。经核查,上述内容有不相符的,医务人员不得将血液用于病人。
本条所指血液的国家规定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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