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著作权法整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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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取得
一、注册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还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著作权。好处:是确认诉讼的有效手段不足:手续繁杂并与《伯尼尔公约》相违背,容易导致思想审查的后果。
二、加注标记取得原则:内容:不许翻版、著作权保留、著作权所有
三、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好处:自动取得原则保护水平高,作品一旦完成,不会因为任何人为因素而丧失著作权,能够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不足:在于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确认著作权归属存在一定技术上的困难
我国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自动产生。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是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作者的概念和条件: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成为作者应具备两个条件:1.具有直接的思维能力的自然人2.必须实际创作了作品。是设计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
(二)拟制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原则上,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称之为拟制作者。这类作品被称为法人作品。
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视为作者:
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即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
2.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代表、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一般是依法或者按照章程而体现出来。
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常见的法人作品如政府工作报告、单位工作总结。
(三)作者的认定
旧法第11条第4款规定: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修改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的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署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等团体的实际名称、假名、艺名、简略名称等。署名的通常方式:以作品的种类、作品的利用形态等确立的习惯而定
(四)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的新作品,又叫派生作品。构成演绎作品,并不要求演绎的对象时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人。
如果被演绎的对象享有著作权:
1.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过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是完整的,但不是独立的,它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3.他人如果使用演绎作品,那么就必须经过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
(五)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又叫共同作品或者合著作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
认定合作作品,应当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作者的意图,有意识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合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准用民法上的“共同共有”。
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准用民法上的“按份共有”
(六)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
汇编作品分为集合作品和事实作品:集合作品:汇编若干作品后、作品片段的作品,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论文集等。事实作品:又称数据汇编,是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事实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作品,如数据库作品。
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汇编人,如果自然人的汇编行为构成了职务行为以致形成了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就按照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处理。
(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作者一般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而就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而言。
1.视听作品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其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视听作品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八)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著作权属于作者,即自然人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
(九)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反映的是承揽合同的性质,双方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的,委托人方享有著作权;如果双方没有订立合同,或虽订立了合同,但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的,则著作权归受托人即作者所有。
(十)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取得
一、注册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还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著作权。好处:是确认诉讼的有效手段不足:手续繁杂并与《伯尼尔公约》相违背,容易导致思想审查的后果。
二、加注标记取得原则:内容:不许翻版、著作权保留、著作权所有
三、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好处:自动取得原则保护水平高,作品一旦完成,不会因为任何人为因素而丧失著作权,能够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不足:在于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确认著作权归属存在一定技术上的困难
我国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自动产生。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是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作者的概念和条件: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成为作者应具备两个条件:1.具有直接的思维能力的自然人2.必须实际创作了作品。是设计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
(二)拟制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原则上,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称之为拟制作者。这类作品被称为法人作品。
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视为作者:
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即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
2.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代表、体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一般是依法或者按照章程而体现出来。
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常见的法人作品如政府工作报告、单位工作总结。
(三)作者的认定
旧法第11条第4款规定: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修改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的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署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等团体的实际名称、假名、艺名、简略名称等。署名的通常方式:以作品的种类、作品的利用形态等确立的习惯而定
(四)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的新作品,又叫派生作品。构成演绎作品,并不要求演绎的对象时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人。
如果被演绎的对象享有著作权:
1.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过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是完整的,但不是独立的,它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3.他人如果使用演绎作品,那么就必须经过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
(五)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又叫共同作品或者合著作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
认定合作作品,应当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作者的意图,有意识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合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准用民法上的“共同共有”。
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准用民法上的“按份共有”
(六)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
汇编作品分为集合作品和事实作品:集合作品:汇编若干作品后、作品片段的作品,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论文集等。事实作品:又称数据汇编,是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事实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作品,如数据库作品。
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汇编人,如果自然人的汇编行为构成了职务行为以致形成了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就按照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处理。
(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作者一般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而就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而言。
1.视听作品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其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视听作品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八)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著作权属于作者,即自然人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
(九)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反映的是承揽合同的性质,双方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确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的,委托人方享有著作权;如果双方没有订立合同,或虽订立了合同,但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的,则著作权归受托人即作者所有。
(十)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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