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训,并签下了一份培训协议,说2年之内离职的话就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合法吗?
1. 这种培训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2. 如果我服务没满2年就离职,是否可以拒绝给违约金?这样会有什么后果?公司是否有权起诉我? 展开
公司安排培训,签下培训协议标明参训人未按协议执行提前离职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其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如未满2年离职,应当赔付违约金,未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个是不是这样理解:协议期是2年,违约金5000,如果已经服务了1年,违约金是否就不可以超过2500?
是的。
这种协议的效力除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有效与否主要看培训,如果是专项培训,有效,如果是一般培训,无效。所谓的专项培训,就是对该员工从事的本职工作而言,是非必需的培训,比如说针对一位普通车间主任,送去参加职业经理人培训,或者说去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以提升其学历。一般培训就是,比如说化工行业,送出去参加安全培训,参加消防培训等都不属于专项培训,因为岗位必需要知道。
但是针对服务期协议,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公司所能要求的是要求返还培训费用,返还数额按照离职时尚未完成的服务期折合比例计算。
比如我在公司负责供配电系统,而公司安排我去培训消防,这是否属于“专项培训”?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