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30
营业执照办理指南
一 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 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 办理材料 :
❶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❷申请人身份证明;
❸经营场所证明;
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发照;
1、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
4、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四 办理时限与费用 :
⑴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⑵办理费用:
❶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 办理地点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1、如果经营内容是涉及食品、药品、餐饮、住宿、烟草、书籍、音像制品、汽修、运输的,要先去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都要是你本人才行,这些经营内容是需要前置审批才能许可办理的;
2、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证明:如果你的店面是自己所有,则带上你的房产证;如果是租来的,那带上租房合同和房东的房产证;如果是亲人的,没有租赁关系的,那带上所有者的房产证和对方签字的无偿使用证明;如果无论是自己的还是租来的都是没有房产证的,那么就去居委会或是村委会镇政府开个产权证明,并要注明“未办理产权证”字样,加盖公章。(PS:1、场地证明是重点,要麻烦很多,所以你一定要事先准备好,不然很可能要多跑好几趟了;2、如果你有第一点里的经营内容,并办理了相关的许可证,那么提交的场地证明请一定要跟前置许可证里的经营场所是同样的表述,不要有出入。)
4、1寸照片2张
5、带够钱,应该交的不多,但每个地方收费可能不一样,像我们这就只要33块~~
PS:个体户的店名如果没有重复和冲突就可以申请核准登记,那么你的营业执照“名称字号”一栏就会打上你申请的店名了;也可以不申请登记,那么“名称字号”一栏就是***,不过个体户是允许自己挂招牌的~~~~但是,为了保险起见,也为了你办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方便,最好是申请登记个店名~~
PPS:如果你的经营内容有第1点里的提到的内容,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那么,你必须要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带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去办理相关许可证,切勿自己乱取乱用店名!
你的情况,建议登记经营范围的时候填写“汽车配件零售”,这个就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了,如果要写“汽修”就要先去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会麻烦一点。不过,还是要你自己定。
一、
选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产权为单位所属需加盖产权方公章)及设立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名。
2.“房屋用途”必须为“非住宅”,否则不能注册。
3.《房租租赁合同》原件及不少于3个月的租房发漂。
4.个人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股东身份证。
1.全体自然人股东二代身份证原件。
2.全体企业股东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地税正本、代码正本、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公章
三、
注册资金。
1.按出资金额将资金存入各个股东的银行账户(一般选址工商银行,多存入100元)
2.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和您一起到银行办理入资手续。这涉及到您的资金安全,所以需要您亲自到场;这是您唯一需要到场办理的事项,其他所有和资金无关的事项,我们都可以全权代理。
四、
确定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
1.法定代表人、经理可以为同一个人。
2.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人员,不是股东的,还需要另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18周岁至今的简历,一寸近期证照一张。
五、
确定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请据实填写,我们会为您按工商局的要求修改。
六、
公司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编、所属街道。
如果没有公司固定电话,请留其他可以联系到您的固定电话。
七、会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我们为您代理注册公司所得全套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4、公章五枚:
公章
合同专用章
发漂专用章
人名章
财务专用章;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那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前,
你应当具备开
办公司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人以上)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
行业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三档:
10
万,
30
万,
50
万)
、股东共同制定的
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
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了这个基础,
你就可以按照下面的
程序办理登记了。
首先,
你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应当提交
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
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文件后,一般在
10
天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
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如果获得核准,
接下来,
你要准备好有关申办材料,
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部门
去办理登记,这些材料一般包括
、申请报告;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
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股东的法
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董
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公司章
程
(全体股东盖章)
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
(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证明,其中包括:
)任命书(国有独资)
)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
(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
12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
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
13
、集团有限公司需
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盛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批准文件;
16
、相关的其他材料。
当然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有些材料是不需要你提供的,如任命书、委派书等等,
这是国企需要的。
但是还有些材料还得要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另行提供,
比如你
的公司属于饮食行业,
需要卫生局的批准,
那么你可能要到卫生局去办理一些手
续。
下面是可能你要跑到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文化局:
文化经
营项目许可证审批。
卫生局: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商委:
烟、
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
粮油资格、
食品交易和农贸市尝展销会的审批。
科委:科技经营证书的核准审批。
技监局:企业、事业、机关和民办非企业代码登记。
财政局:财政政策登记、受理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登记。
提交了这些材料以后,需要等待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一般不会超过
15
天。
等到你拿到了工商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那么你的公司就算正式成立了。
然而,
事情并没有结束,
根据法律的规定,
你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其他一些
相关的手续,如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证件有:准备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照片、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填写的申请登记的申请书等材料;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证件、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材料等。如果个体户经营范围有烟草、药品、娱乐行业、危险品等,需要先核实名称,再办许可证,最后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营业执照。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