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地可以占用耕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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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耕地是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
因为我国有相关条例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2、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4、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5、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2、另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
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所以说,若是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场,是违法的;
3、但一般农田,若是符合当地的规划、审批要求,获得相关的手续后建造的养殖场,不违法的。
如果是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除了会合法进行拆除外,还可能面临罚款。当然,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处罚情况还要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为准。
若是在符合养殖用地要求的,还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方可动工。而且在建造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距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地方至少500米以上(有些省份地方是1000米);
2、远离景区、主要路段等地的建在下风向位置;
3、考察周边规划,避免选择的场地与以后政府的其他重大开发项目有所冲突;
4、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另外,在部分地区,政府为鼓励养殖、返乡创业等。还有一定的规模养殖补贴,可以做好相关咨询。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里规定: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管理法》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养殖场用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备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因为我国有相关条例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2、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4、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5、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2、另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
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所以说,若是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场,是违法的;
3、但一般农田,若是符合当地的规划、审批要求,获得相关的手续后建造的养殖场,不违法的。
如果是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除了会合法进行拆除外,还可能面临罚款。当然,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处罚情况还要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为准。
若是在符合养殖用地要求的,还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方可动工。而且在建造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距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地方至少500米以上(有些省份地方是1000米);
2、远离景区、主要路段等地的建在下风向位置;
3、考察周边规划,避免选择的场地与以后政府的其他重大开发项目有所冲突;
4、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另外,在部分地区,政府为鼓励养殖、返乡创业等。还有一定的规模养殖补贴,可以做好相关咨询。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里规定: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管理法》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养殖场用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备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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