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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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是监护关系,这种监护关系就是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的要件冲弯大。即当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监护人即使已尽到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也不能免责,仅可以减闹瞎轻其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散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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