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拓展资料
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国家纪念日放假
1949年12月,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
根据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在一些国家,如喀麦隆、克罗地亚、罗马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和智利,这一天不是公共假日,但仍被广泛庆祝。在这一天,男人们通常会给他们生活中的女性——朋友、母亲、妻子、女朋友、女儿、同事等等——鲜花和小礼物。
在一些国家(如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它也被视为相当于母亲节,孩子们也会给他们的母亲和祖母送小礼物。在俄罗斯,这一天已经失去了所有的政治背景,只是一个尊重女性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