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后需要办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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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 阳光总在风雨后,法律护航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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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竣工验收报告一般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单项总结或素材,由建设单位汇总和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建设依据、工程自然条件、建设规模、建设管理情况等。 2、设计: 包括设计概况(设计单位及其分工、设计指导思想等)、设计进度、设计特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设计效益分析、对设计的评价。 3、劳动生产安全卫生: 包括劳动生产安全卫生的概况、劳动生产安全卫生组织及其规章制度的建立等。 4、消防: 包括消防设施的概况、消防组织及其规章制度的建立等。 5、节能降耗: 包括节能降耗设施及采取的措施的概况、节能降耗规章制度的建立等。 6、投资执行情况: 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7、未完工程、遗留问题及其处理和安排意见。 引进建设项目还应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及外事工作方面的内容。 8、施工: 包括施工单位及其分工、施工工期及主要实务工程量、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施工质量和工程质量评定、中间交接验收情况和竣 工资 料汇编、对施工的评价。 9、试运行和生产考核: 包括试运行组织、方案和试运行情况。 10、生产准备: 包括生产准备概况、生产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生产培训制度及规章制度的建立、生产物资准备等。 11、环境保护: 主要包括污染源及其治理措施、环境保护组织及其规章制度的建立等。 12、工程总评语。 法律根据: 《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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