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盈利会计制度账务处理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财政部对核算监督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预算资金以及经营收支过程和结果所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该制度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办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也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指的是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中,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