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难题,请帮忙分析一下!
甲乙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为承租方)。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超过三个月未付租金,则甲可以解除合同。后甲以乙超过三个月为由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在庭审中,乙提供了一份证明,是...
甲乙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为承租方)。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超过三个月未付租金,则甲可以解除合同。后甲以乙超过三个月为由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在庭审中,乙提供了一份证明,是当地基层司法所出具的,内容是乙曾经在未超过三个月时间到过该所反映情况,说甲故意不收钱,恶意成就合同解除条件。后来,法院法院采纳了该证据,驳回了甲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司法所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请问,法院是否该采纳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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