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食堂管理员要与生鲜蔬菜商签订采购合同哪位能告诉我合同应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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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所需蔬菜
类、豆制品、调味品统一由乙方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
一、
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蔬菜类,
必须是新鲜
“绿色食品”
(蔬菜)
;
不得采购霉烂、霉臭、黄叶、变质、存放时间长的蔬菜类,残余农药
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及其损失均由乙
方负责。
二、乙方供应给甲方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盐、酱油、辣椒
等)的价格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定价,实行浮动(含运
。
三、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蔬菜类食品,必须按甲方的需要量供应。
供应的蔬菜类产品运送过程必须做好防污染工作,
确保清洁卫生。
发
现腐烂变质的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除退回处理外,还要处以一定
的罚款。
四、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等相关证
件(所有的证件不过期)
。
五、豆制品、调味品乙方不得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
的食物和四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合格证)成
品原料;
不能采购四季豆夹、
野生菌类、
出芽洋芋、
青西红柿等蔬菜。
六、
甲方负责每月底向乙方提供下个月豆制品预订数,
乙方按甲
方订数要求,
每天规定时间送货到甲方学校食堂。
正式供期为合同签
订之日起至
2013
年春季学期放假,
在学生上课期间,
乙方要按时
(每
天早上
8
:
00
之前)将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送到各学校
,
到各学
校后要经各学校的校长、食堂管理员、工勤人员检查验收,质量达到
合同要求,数量相差蔬菜类每样不能超过
1.5
斤;豆制品、调味品每
样不能超过
0.5
斤。各学校的校长、食堂管理员、工勤人员天天作好
每日安全台帐记录。
七、甲方及时与乙方结清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支付乙方货款,
在营养餐专款到中心校账户的前提下,
每月结算一次,
同时由乙方开
具税务发票。
八、
甲方保证食堂豆制品全部由乙方供应,
不得另行采购或变相
另行采购,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九、乙方提供的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不
仅退货,
还要赔偿当天学生的生活费
(按每人每天
3
元的标准计算发
给学生)
。
十、乙方要树立服务意识,虚心听取甲方意见,自觉接受甲方监
督,保证本店食品(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卫生安全。如因乙方
提供食品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
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经济责任和
法律责任)
。
十一、乙方若有违反本协议原则或教育局等主管部门要收回管
理,甲方有权随时中止协议的执行。
十二、
该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教育局营
养办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暂定执行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 XX
学校(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
联系电话:
****
月
**
批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一般来说,这类欺诈行为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条款,但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部分骗子甚至伪造质量标识,使对方当事人充分信任其产品质量,而与之订立合同。另外,部分行骗者利用对方当事人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产品的心理,冒充名牌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达到欺骗目的。(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明确掌握。(三)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采购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最终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四)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
1.利用合同主体资格进行欺诈。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利用虚假的主体进行欺骗,即其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违法分子采取给当事人高额回扣,甚至利用女色等手段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借鸡下蛋”欺诈法。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在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进行欺骗。
3·冒名欺诈法。这是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合同陷阱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五)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的情况,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六)采购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采购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的漏洞有:1.质量约定不明确。2.履行地点不明确。3.付款期限不明确。4.违约责任不明确。
5.付款方式不明确。
6.履行方式不明确。
7.计量方法不明确。
8.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大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有歧义等情况。
(七)虚构索赔欺诈行为
这类欺诈行为通常是在无法履行合同上做手脚,以对方的责任来达到索赔的目的,常用的欺诈方法有: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法。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预付款欺诈法。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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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豆制品、调味品统一由乙方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
一、
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蔬菜类,
必须是新鲜
“绿色食品”
(蔬菜)
;
不得采购霉烂、霉臭、黄叶、变质、存放时间长的蔬菜类,残余农药
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及其损失均由乙
方负责。
二、乙方供应给甲方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盐、酱油、辣椒
等)的价格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定价,实行浮动(含运
。
三、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蔬菜类食品,必须按甲方的需要量供应。
供应的蔬菜类产品运送过程必须做好防污染工作,
确保清洁卫生。
发
现腐烂变质的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除退回处理外,还要处以一定
的罚款。
四、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等相关证
件(所有的证件不过期)
。
五、豆制品、调味品乙方不得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
的食物和四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合格证)成
品原料;
不能采购四季豆夹、
野生菌类、
出芽洋芋、
青西红柿等蔬菜。
六、
甲方负责每月底向乙方提供下个月豆制品预订数,
乙方按甲
方订数要求,
每天规定时间送货到甲方学校食堂。
正式供期为合同签
订之日起至
2013
年春季学期放假,
在学生上课期间,
乙方要按时
(每
天早上
8
:
00
之前)将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送到各学校
,
到各学
校后要经各学校的校长、食堂管理员、工勤人员检查验收,质量达到
合同要求,数量相差蔬菜类每样不能超过
1.5
斤;豆制品、调味品每
样不能超过
0.5
斤。各学校的校长、食堂管理员、工勤人员天天作好
每日安全台帐记录。
七、甲方及时与乙方结清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支付乙方货款,
在营养餐专款到中心校账户的前提下,
每月结算一次,
同时由乙方开
具税务发票。
八、
甲方保证食堂豆制品全部由乙方供应,
不得另行采购或变相
另行采购,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九、乙方提供的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不
仅退货,
还要赔偿当天学生的生活费
(按每人每天
3
元的标准计算发
给学生)
。
十、乙方要树立服务意识,虚心听取甲方意见,自觉接受甲方监
督,保证本店食品(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卫生安全。如因乙方
提供食品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
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经济责任和
法律责任)
。
十一、乙方若有违反本协议原则或教育局等主管部门要收回管
理,甲方有权随时中止协议的执行。
十二、
该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教育局营
养办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暂定执行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 XX
学校(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
联系电话:
****
月
**
批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一般来说,这类欺诈行为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条款,但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部分骗子甚至伪造质量标识,使对方当事人充分信任其产品质量,而与之订立合同。另外,部分行骗者利用对方当事人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产品的心理,冒充名牌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达到欺骗目的。(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明确掌握。(三)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采购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最终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四)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
1.利用合同主体资格进行欺诈。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利用虚假的主体进行欺骗,即其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违法分子采取给当事人高额回扣,甚至利用女色等手段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借鸡下蛋”欺诈法。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在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进行欺骗。
3·冒名欺诈法。这是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合同陷阱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五)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的情况,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六)采购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采购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的漏洞有:1.质量约定不明确。2.履行地点不明确。3.付款期限不明确。4.违约责任不明确。
5.付款方式不明确。
6.履行方式不明确。
7.计量方法不明确。
8.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大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有歧义等情况。
(七)虚构索赔欺诈行为
这类欺诈行为通常是在无法履行合同上做手脚,以对方的责任来达到索赔的目的,常用的欺诈方法有: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法。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预付款欺诈法。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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