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逻辑学的几个问题
烦请各位高人指点1.我们在进行概念的划分的时候,需要遵循划分的规则。其中有“越级划分”的错误。书上举的例子是刑罚可以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
烦请各位高人指点
1.我们在进行概念的划分的时候,需要遵循划分的规则。其中有“越级划分”的错误。
书上举的例子是
刑罚可以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认为这种分法是错误的。但是如果要一次划分的话,这样分所有的子项都具备了,为什么不正确呢?为什么一定要说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然后再对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划分呢? 展开
1.我们在进行概念的划分的时候,需要遵循划分的规则。其中有“越级划分”的错误。
书上举的例子是
刑罚可以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认为这种分法是错误的。但是如果要一次划分的话,这样分所有的子项都具备了,为什么不正确呢?为什么一定要说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然后再对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划分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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