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修房子,将房子承包出去修建,出现死人事故的责任问题!
房主将3楼一底的农村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A来修建(这个环节有签合同),然后A将某个环节承包给B来修建(这个环节没有签合同),B再将这个环节承包给C来修建(这个环...
房主将3楼一底的农村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A来修建(这个环节有签合同),然后A将某个环节承包给B来修建(这个环节没有签合同),B再将这个环节承包给C来修建(这个环节也没有签合同),然后C去请人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工人不小心从3米高的跳板上摔下死亡!死亡人65岁,上没有父母,下有一个22岁未婚儿子,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主、A、B、C、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假设需赔款20万,房主、A、B、C各需承担多少?现在对方家属要陪款20万,是否合理?该事件发生在重庆市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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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责任在于A。其转包出去没有合同,且默认工人(死者)上岗干活,就如同是他自己手下工人那样的地位。但是,A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B追讨索赔的;B也可以向C索赔的。
2)房主承担次要责任。虽然和A签有承包合同,同时具体施工是在房主的家所在地,房主负有现场安全监管义务的。
3)死者没有父母,也就是没有他必须赡养的对象;下有22岁成年儿子(身体正常,有劳动能力),也不属于他必须抚养(供养)的对象。
4)基于以上,责任方只要赔偿丧葬费以及当时的一些必须费用(交通费等)。
5)多方共同协商无果的,其中某方都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的。
2)房主承担次要责任。虽然和A签有承包合同,同时具体施工是在房主的家所在地,房主负有现场安全监管义务的。
3)死者没有父母,也就是没有他必须赡养的对象;下有22岁成年儿子(身体正常,有劳动能力),也不属于他必须抚养(供养)的对象。
4)基于以上,责任方只要赔偿丧葬费以及当时的一些必须费用(交通费等)。
5)多方共同协商无果的,其中某方都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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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房主和ABC其中任何一人都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吧?A将其中的工程承包给B,B再承包给C,这个事实存在,那在这个环节A就相当于主人,那应该是负有连带责任吧?怎么变成主要责任了,B与A并不是上下级关系,B在A这里应该属于承揽工程的自然人!
追答
继续补充:1)上述第1点的意思还不能理解?A在本案中是主角,分量最大!“但是,A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B追讨索赔的;B也可以向C索赔的”。2)上述第5点的“多方共同协商无果的,其中某方都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的”,包含死者家属的,用你的思维来理解是否死者家属也必须承担责任?正确理解:“多方”是指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包含房主、A、B、C以及死者家属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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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工人65岁,已达退休年龄;他与C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伤亡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3、没有明确规定,如**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上述伤亡人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C单位已为此劳务人员交纳了工伤保险。
三、如上述伤亡人没有工伤保险,那么C单位是主要责任;A、B、C之间无合同,A、B也有过错责任;房主与A有合同的,按合同条款处理。
四、家属要求陪款20万,我认为较合理;大家可以协商处理;如对损害赔偿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3、没有明确规定,如**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上述伤亡人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C单位已为此劳务人员交纳了工伤保险。
三、如上述伤亡人没有工伤保险,那么C单位是主要责任;A、B、C之间无合同,A、B也有过错责任;房主与A有合同的,按合同条款处理。
四、家属要求陪款20万,我认为较合理;大家可以协商处理;如对损害赔偿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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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所有的四方都有责任。是否签订合同,不重要。其中特别冤的是房主,因为他没有尽到审核施工方资质的责任。还有,签订的合同是否包括工伤的条款。
赔偿标准,20万也应该正常吧。如果你们一起协商,也应该有下降的空间。
至于谁赔多少比例的问题,关系太复杂,也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没有办法明确。但法律是讲究连带责任的,就是说,如果有三方没有钱,依法就会让有钱的先全部出,以后再找另外三方要。
当然,法律也还讲点原则。如果有资质,应该A是最大的责任方(90%或者以上)。如果A没有资质,那么房主最多可以到一半。然后A的部分,应该由A/B/C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就是A全部承担。房主的部分,肯定由他自己承担。
赔偿标准,20万也应该正常吧。如果你们一起协商,也应该有下降的空间。
至于谁赔多少比例的问题,关系太复杂,也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没有办法明确。但法律是讲究连带责任的,就是说,如果有三方没有钱,依法就会让有钱的先全部出,以后再找另外三方要。
当然,法律也还讲点原则。如果有资质,应该A是最大的责任方(90%或者以上)。如果A没有资质,那么房主最多可以到一半。然后A的部分,应该由A/B/C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就是A全部承担。房主的部分,肯定由他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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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和A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合同为依据,B、C因为没有合同很难从法律上去认定应该承担责任的划分,需要ABC三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A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追问
A和BC虽然没有合同依据,但C和死者有明显雇佣关系,这个雇佣关系事实存在,难道法律上不认可?法律不是认事实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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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承认,愿意承担责任那AB和房主就什么事都没有了。要不承认的话就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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