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实验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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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需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经省辖市科委向省科委提出申请。
第二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其所在的省辖市科委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许可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
省科委委托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对饲养、繁育的实验动物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出售时应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动物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者,应提前一个月以上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应在停止后的一个月内交回实验动物许可证。遗失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三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到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实验动物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得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的繁育和经营。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和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或者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或收回实验动物许可证;给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末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有关动物实验和使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其所进行动物实验一律视为无效,其使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和生物制品,一律视为不合格。
凡
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有关科研立项、成果鉴定(验收)、新药评审、药品检验、环境检测、商品检验以及其它利用实验动物进行检定或安全性评价等活动,必
须提供有关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合格证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未能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请或从事上述活动,否则,其结论一律视
为无效;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翻印、伪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由发证单位予以收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核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上述的规定。
如何申请许可证
1.本申请书中“设施类别”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标准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所规定的“设施分类及技术要求”(如: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隔离环境等)。
2.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动物实验设施,需分别申领许可证。
3.新建设施需在试运行后正式启用之前申领许可证。
4.本申请书及如下附件一并提交,方可作为完整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1)所用实验动物来自有许可证单位的证明,即动物来源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2)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其所在的省辖市科委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许可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
省科委委托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对饲养、繁育的实验动物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出售时应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动物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者,应提前一个月以上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应在停止后的一个月内交回实验动物许可证。遗失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三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到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实验动物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得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的繁育和经营。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和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或者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或收回实验动物许可证;给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末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有关动物实验和使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其所进行动物实验一律视为无效,其使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和生物制品,一律视为不合格。
凡
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有关科研立项、成果鉴定(验收)、新药评审、药品检验、环境检测、商品检验以及其它利用实验动物进行检定或安全性评价等活动,必
须提供有关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合格证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未能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请或从事上述活动,否则,其结论一律视
为无效;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翻印、伪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由发证单位予以收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核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上述的规定。
如何申请许可证
1.本申请书中“设施类别”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标准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所规定的“设施分类及技术要求”(如: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隔离环境等)。
2.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动物实验设施,需分别申领许可证。
3.新建设施需在试运行后正式启用之前申领许可证。
4.本申请书及如下附件一并提交,方可作为完整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1)所用实验动物来自有许可证单位的证明,即动物来源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2)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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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许可依据:《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3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三、许可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专职防治人员;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2、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3、设有检疫室;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9、防疫制度健全。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防疫制度健全。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4、有消毒设施、设备;5、防疫制度健全。(八)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6、防疫制度健全
(九)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防疫制度健全。
(十)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9、防疫制度健全。
四、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负责人)相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3、屠宰加工企业应附工艺流程图或平面图。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
二、许可依据:《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3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三、许可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专职防治人员;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2、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3、设有检疫室;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9、防疫制度健全。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防疫制度健全。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4、有消毒设施、设备;5、防疫制度健全。(八)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6、防疫制度健全
(九)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防疫制度健全。
(十)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9、防疫制度健全。
四、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负责人)相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3、屠宰加工企业应附工艺流程图或平面图。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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