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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蝎女,我们是五年级经过转班才成为同学的。她是一个天平女。我的朋友处女座(女)是本地人,花钱很大手。买了很多我们这个年龄段最喜欢的言情小说。那个天平女从刚转来就开始偷... 我是天蝎女,我们是五年级经过转班才成为同学的。
她是一个天平女。我的朋友处女座(女)是本地人,花钱很大手。买了很多我们这个年龄段最喜欢的言情小说。
那个天平女从刚转来就开始偷书(一开始借了不还,后来我劝朋友不借她她又从和朋友玩得较好的同学那骗书,全都写上了她的名字),一直到现在六年级。朋友她一直说算了,我才忍着没跟老师说。
但现在我实在忍不住了,告诉了老师。老师说没有证据,还给了朋友两本书,说是天平女借了忘还的。我看到一本书贴了一张薄纸,仔细看能看到天平女的名字。我告诉了老师,她却说这是还给我朋友了的。
我没这么算了,我去别的班问那些女生,有没有天平女的书。因为天平女自己的书很少。但都说没有。同班的一个天蝎女跟我说天平女她正问一个同学还书。但问了说不见了,我敢肯定那是天平女偷的。
我现在实在想不到办法了!还请大家帮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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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1997年11月4日通过)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三、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
  (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如何认定惯窃罪?
  (一)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
  惯窃罪犯应同时具有盗窃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盗窃数额较大等基本特征。
  (二)具体认定惯窃罪,要以前项规定的基本特征为前提,结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因盗窃罪被处罚过和其他情节。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盗窃罪,符合累犯条件的,按累犯从重处罚;对于曾因盗窃罪或者惯窃罪被判过刑,时隔3年以上,偶尔又犯盗窃罪的,不应按惯犯或者累犯处理。
  六、如何认定盗窃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1.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一般是指,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银行金库、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救济款物、重要军用物资的;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妨害生产建设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盗窃他人生活、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已挥霍等原因,未能退赃,造成失主重大损失的;破坏性盗窃,后果严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累犯、惯犯或者多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等。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如何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
  (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理。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其他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为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偷开汽车当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为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汽车,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四)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
  八、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
  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一)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二)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既包括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
  (三)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
  九、如何执行本解释?
  (一)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解释发布前已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解释;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发布前有关办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不用去跟老师说,直接去报案吧。
求采纳。

参考资料: 大部分是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32939434.html

yangyf0922
2013-03-13 · TA获得超过3.7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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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蝎女很正直,喜欢打抱不平,喜欢主持公道。
不过,像你现在这个年纪,能喜欢书的人都很不错的,不管是借了不还,还是偷了别人的书,都没有太大关系吧。
当事人不着急,你也没必要那么追究吧,应该多用点心在自己的学习上才好啊。
追问
所偷的书没一百也有两百
追答
给你两点建议吧:
1、请不要把同学“天枰女”当做小偷或者敌人,她是你的同学!她的一些行为你看不惯,你可以自己警惕些;
2、如果你确实看不惯,可以提醒你的好朋友,同学“天枰女”有借书不还的习惯,大家借书给她的时候请多考虑一下。
作为同学,你能做的就是这些,请不要过多地关注自己同学的不良习惯。每个人都能做到远“恶”近“善”,大家相处就会是非常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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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着的叶8g
2013-03-13 · TA获得超过67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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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还小,见义勇为是好事,但是,有的事并非你想象的那么坏,你那同学的行为现在还不能算作偷盗行为。
2、偷偷地拿人家的书看并不是坏事,喜欢看书本身就是爱学习的行为,只要你那位同学不拿其他同学的其他东西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追问
一年多了!而且是言情小说!
追答
哦,是这样呀,你是想推广你写的这篇言情小说吧,早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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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的好狐狸
2013-03-13 · TA获得超过110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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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 可以几个同学合伙做这件事情 准备一本书 然后你离开 这时候安排好一个同学在远处手机录像 记录女生偷书全过程 别忘了树立加上字条字条上写 某某某 你是不是想拿这本书 记得有借有还 她自己就会不好意思了 如果她看完还了就罢了 也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如果不还 或者不承认 记得把这个拿给老师看 老师自然会处理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我朋友她试过!但那天平女老是说还了!还有,她有次去我朋友家偷!我朋友后来不借她了,她又从和朋友玩得较好的同学下手。
追答
所以要找证据 要有录像 法律讲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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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LIKE
2013-03-13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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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嘛,我还真不知道根据星座也可以推算谁是小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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