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先动手打我,我没有还手,他继续揍我,我这个时候拿刀子捅他,算不算正当防卫?刀子不是管制刀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次,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拿刀捅人的行为应当超过了一定限度,正当防卫只要阻止对方不在侵害自己就可以了。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2014年5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林、方某、徐某近、徐某新、被害人徐某等人在景德镇市浙江路某KTV唱歌并喝了很多酒。当天23时许,徐某林、方某两人到外面找陪唱小姐,徐某林一路上见人就借酒疯骂人,踢路边摊位。
当走到被告人叶某的烧烤摊前时,叶某多看了徐某林、方某一眼,徐某林、方某就和叶某发生了口角。随后徐某林纠集徐某新、徐某、徐某近一起去打叶某。
徐某林等人来到叶某的烧烤摊,徐某林用塑料凳子砸叶某头部,徐某近用拳头打叶某,方某、徐某新、徐某亦上前殴打叶某,叶某与其合伙人朱某一起反击,叶某拿出平时烧烤用于削肉的小匕首刺中徐某等人,致使徐某、徐某林、徐某近三人被刺伤,后徐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徐某系被锐器刺破胃、肠及腹主动脉后,失血性休克引起脏器功能障碍死亡,徐某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徐某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叶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意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重大损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叶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林纠集方某、徐某、徐某新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据此,判决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徐某林、徐某近、方某、徐某新以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自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应处以有期徒刑一年或者适用缓刑等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边界何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你拿刀子捅他,已经是攻击他人的行为了,不但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且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行为。所以,遇事要冷静,冲动是魔鬼。正确的做法是:1.制服他,控制到他不能攻击你为止。当然这需要你有这样的能力。2.若不具备制服他的能力,那就撤让避开,或者呼救合力制服他。
这都是以事说事,以法说法。在实际生活中,要有与周围的人和睦相处的理念和方法,要有善待别人的德行和协调斡旋的能力,法律的解决是社会活动中的最后的最差的救济方法,也就是底线了,只有其他的任何一种办法都不能用或无法用了的情况下,万不得已,万般无奈,才能用法律。不能什么事都推到法律解决的层面。
未成年人,懂得这个道理尤为重要。
如果你已经伤害他了,赶快告诉父母,尽快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承担责任,希望还有挽回的余地。
关键是要当时的情节,你有没有必要非得动刀,而且要看对方动手的原因,一般使用武器进行防卫要得是对方的侵害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急性,如果你还可以让或者躲开就不能针对一般的侵害使用武器防卫,比如别人给了你一耳光,你就掏刀捅人这明显是算不上正当防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