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三性的疑问

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如果说,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 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如果说,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一个疑问:三性是不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三性满足其一即可?没有看见具体规定,这有很大的疑问。
第二个疑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那么我到第五个月最后一天的后重复派遣,这样确实在一个存续时间内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还是可以实现长期用工;
第三个疑问: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那么什么是主营业务?以工商执照上登记为准?还是?主营业务谁说了算?那科研单位怎么说?除了搞科研的研究人员,其他的都不是为主营业务服务的啊,是不是综合管理部不用要了,可以全部派遣?他们全部是后勤哦!
第四个疑问: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那么脱产学习时间有限定吗?我去国外脱产学习十年,是不是有人可以替代?我知道西藏有些单位,休产假可以有1年的时间,那问下,是不是别人也可以替代一年呢?
前面说的三性是不是需要同时满足就是这么来的,因为没有看见字面规定,所以纠纷就会因此而来。而且本身这个法条就是矛盾的了。
求大神给予解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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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水6元
高赞答主

推荐于2017-10-15 · 觉得我说的对那就多多点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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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你叙述,回答如下:
  1、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不是必须同时满足。
  2、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的,劳动者在期满6个月时应当终止在用工单位上班,返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上班违法,同时劳动者主动留下工作也同样违法。
  3、辅助性工作岗位由用工单位负责确定,与被派遣的劳动者无关。你作为用工单位的员工,如果有什么异议可以向本单位提出质疑。是否需要派遣,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决定。
  4、同样,是否由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来替代原来工作人员的岗位,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决定。这是单位(组织)负责的问题,劳动者没有必要去瞎操心。换句话说,就是你经单位同意安排出国学习10年,你走了的岗位,单位不可能给你空着10年,单位因工作需要会安排人员来做。
  5、《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的条款(第59~67条)有什么矛盾,你并没有细说,你讲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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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1、临时性:6个月到期后,用人单位重复派遣同一人给用工单位,这样是不是就规避了临时性的规定?2、辅助性如果交由企业来规定的话,那就像我打的比方一样了,对辅助性的规定将成为空谈。因为用工单位可以说除了我老板不是辅助的,其他的都是辅助的。当然,这是笑话,但是反映了问题。3、替代性,我说自己员工出去学习10年,然后就可以派遣一个员工到这边工作10年?
我是从怎么控制目前劳务派遣泛滥这个角度思考出发的。
追答
  1、你必须手上拿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第二次签订的派遣协议才能留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否则该行为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即使是空谈,那也是企业内部的事情,你只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干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
  3、只要用工单位有这个需要,而且又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了劳务派遣协议,这个10年咋个安排派遣人员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协商的问题。
  4、劳务派遣存在什么问题,没有从《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的条款(第59~67条)来细说呀。
斋木俟人
2018-11-22
知道答主
回答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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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答主说得很明白了啊,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你非得用法律去干涉,那直接由立法机关给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就行了。法律肯定不可能把所有的东西都考虑到,这也是成文法不可规避的东西,就像企业运行风险,只能降低,不可杜绝。司法裁量权懂吗?一个道理啊。法律规定太死,很多人又说不考虑实际,这不是前后两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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