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个朋友去超市买了一箱方便面,回来打开大吃一惊,里面全是好烟!如果不还给超市的话是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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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这种情况属于重大误解合同,超市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就是说换回烟。
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这种情况属于重大误解合同,超市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就是说换回烟。
追问
可是那个老板好像不知情诶,如果他不找上门来的话,是不是就可以不还?(以法律的角度而不是道德角度)
追答
1、首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主张行使撤销权则合同撤销权消灭。行使撤销权应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2、《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就是说:一年内如果他没有找你要回,一年后就要不回了。
如果一年内,超市察觉了,向你要回,你就必须还,即使卖了,要返还一定价款。
与其胆战心惊的等待一年时间,侥幸希望超市不来要回,还不如放着不动或还回。天下掉馅饼的事情白白送回去又觉得划不来的话,那就向当地报社爆料,让报社记者和你一起去还,换回一个学雷锋的美名,既心里踏实了,也获得了社会道道德认同,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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