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分析题:如果公民王某2009年1月12日从中国境内每月取得工资

8.如果公民王某2009年1月12日从中国境内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300元,当年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当年还从A国取得利息收入4000元,从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如果公民王某2009年1月12日从中国境内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300元,当年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当年还从A 国取得利息收入4000元,从B 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该纳税人分别已按A、B 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400元和500元。计算:
(1)在中国境内工薪收入应纳税额;
(2)中国境内稿酬应纳税额;
(3)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的情况;
(4)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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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示:题目背景为2009年,当时的工资薪金的免征额还是20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计税率。
中国境内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300-2000)*10%-25=105元。
(2)
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0)*20%*(1-20%)=168元。
(3)
A国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应交个人所得税=4000*20%=800元。但在A国已交1400元,大于在我国应交的税,在我国应补的税为0元。
(4)
B国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我国应交个人所得税=8000*(1-20%)*20%=1280元。在B国已交500元,小于在我国应交的税,在我国应补的个人所得税=1280-500=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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