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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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龙新秀
2008-05-09 · TA获得超过8.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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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教育的宗旨是为了改变世界,为此要培养“气与理一”的圣人,而为“尽为人之道”则必须开发出内心的善,经过格物致知与诚意正心,达到修齐治平,最后“超凡入圣”。因为圣人是宇宙的枢纽,圣人心正,天地随之而正。“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正是完善圣人人格的美育“三段式”。其中“兴于诗”重在“仁”(社会意识),“立于礼”重在“和”(规范意识),“成于乐”重在“善”(宗教意识)。

1、兴于诗

孔子说“不学诗,无以言”,[2]又说“兴于诗”,意在以“诗”(经)来完成对人的教化。因为,“诗”有兴、观、群、怨的教化功能(《论语·阳货》)。“兴”旨在激发人的正义感。正义感是人判断善与恶时,而引发的一种内心体验,只有爱憎分明,才有可能作出合乎道义的行动,也就是说,正义感是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而光靠“兴”还不能产生正义的行为,还需要提高思想认识:“观”。即从“诗”中大量具体的情景里,抽象出概念。观也是人类判断是非曲直的理性思考能力。有了“兴”和“观”,才会“群”和“怨”。后两者同属正义行为,是规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仁”的践履。其中“群”是主体自身的行为,“怨”则是其对主体行为的评价。

按照西方古典人文主义者的寓意性解释,诗是伪装成故事的真理,诗给予人生以知识与启迪,“娱乐伴以效用,使人赏心悦目。”(贺拉斯)或是以悲剧的形式,使遭世尘污染的人类感情得到净化(亚里士多德)。德国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诗是人类返回“本真”的途径。[3]孔子认为“诗言志”、“文载道”。学诗的目的不在于愉悦自己和取悦他人,而在于抒发情感、陶冶情操,进而寻览诗文中所载之“道”,诗既“言志”且“无邪”:“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一语双关。一方面强调“诗”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指出学习主体应取的态度。而后者当为前者之逻辑必然。孔子虽然主张“有教无类”但却不认为和任何人都能够谈诗。“赐也,始可为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可见,只有具备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的“悟性”的人,才配学习《诗经》。学习《诗经》不仅应从义理方面,更应从声歌方面去领悟。这是因为,《诗经》的产生本与音乐舞蹈十分密切。古代有人甚至就将《诗经》当作《乐经》。因为,《诗经》篇篇可以入乐,而且大多是因乐而为诗的。[4]事实上,在古代西方乐和诗的关系也大抵如此:“希腊人的诗不但高声宣读,并且在乐器的伴奏声中朗诵和歌唱,并且用手势和舞蹈来表演。[5]很多诗人本身又是音乐家。正是出于对音乐的热爱,孔子才着手整理《诗经》的。

在古希腊,价值与文化意识尚未分化,乐教同时又是知识教育、道德教育和宗教教育。雅典的所谓“缪斯教育”即:智育和美育。柏拉图赞同这样的分类,并将音乐称之为,对灵魂实施的教育。事实上,欧洲古典教育家都将儿童的音乐教育与法律的启蒙联系在一起:柏拉图由于“哲学王”通常被认为主人治,其晚年写下的《法律篇》又被当作向法治转变的明证。其实,柏拉图的“理想国”主要是靠教育来实现的。柏拉图建构教育体系的灵感主要来自斯巴达和雅典的教育实践。音乐教育在和法律有关的纪律教育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他认为音乐是用来陶冶灵魂的。斯巴达的音乐教育旨在培养勇气和纪律,而雅典的孩子则可以通过音乐养成自制和摈除一切过失的习惯。[6]在古代中国的商周时期,已经逐步形成了完备的音乐教育制度,礼乐最终构成国家政治权力形式的一部分。[7]孔子美育的全部内容也包括诗教、礼教、乐教三个方面[8]。诗是礼乐不可或缺的基础:“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中庸·二十八章》)诗虽可以完成启蒙,却不能完善人格。尽管诗“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抒情诗甚至类似于标题音乐,[9]然而,模仿自然音的诗只注重主体感性意欲的直观,是一种较为低级的情绪展现,而只有乐才是“生命意志真正完美的客体化”(叔本华)。所以,实现灵魂超升,以达关乎个人的良心,必须纳入社会伦理的大框架之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而诗所激发的情,也需要礼的规范(“发乎情,止乎礼义”)。

2、立于礼

礼究竟是什么呢?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论语·中庸),可知礼和法的“一源双流”(杨向奎)。“礼”是一种典章制度和外在的,主要加于封建贵族的约束。礼原由殷之祭祖而起,降自周代,成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10]。也就是说,“克己复礼”(论语·颜渊)的孔子,一生效力恢复的周礼,正是礼的“法源”。突显的礼经过内化成为一种德,但礼首先具有法的特征。孔子强调礼的教化作用,正是对当时野蛮残暴刑罚的一种“矫枉过正”,以使法制回复“中庸”。到了战国时代,儒家就已将礼视为“刑政”的同类:“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乐记·乐本)。

孟德斯鸠(1689—1755)洞见到:中国的礼教集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之大成,又是道德的箴规。礼教得以严格的遵守,国家就会得到治理。一个人丧失了道德就会犯法。因此要树立道德,而这却是刑罚力所不能及的。因为刑固然可能防范邪恶,却不能铲除其本身。[11]

“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是以人的尊荣为本,突出的是一个“敬”字(参见朱熹《论语集注》),塑造和谐的人品,实现以“中庸”为核心的社会伦理,建立符合天道的人际关系,毫无疑问,“礼”产生于“仁德”之后,礼教也是以诗教为基础的(《论语·八佾》)。如果说“诗”的取向在于语言美的话(“不学诗,无以言”),那么“礼”则关乎行为美(“不学礼,无以立”)。前者使人温柔敦厚,后者使人刚毅木讷。不过,礼的意义决非“形式”,故孔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论语·阳化》)儒家“反求诸己”(孟子),存心养性的修身之道,正是要“允厥执中”《尚书·大禹谟一》)。“中”即中庸之道:“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论语·雍也》)实现中庸的途径是要以“以礼制心”,用返身向内的“克己”功夫,“致中和”(《中庸·一章》)。而以理性控制七情六欲的前提则是“诚”。儒家所讲的“诚”并非外在的义务,而是发自内心的虔信。“诚”具有形而上的宗教色彩:“诚者,天之道也。”(《孟子·滕文公下》)尽管,礼以诚为本,但毕竟容易流于表面。这一点就连孔子的弟子也认识到了:“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所以,主外的礼,必须用主内的乐来配合。因此,上段有个别解:“此以下明人君行化必礼乐相须。……每事小大皆用礼,而不以乐和之,则其政有所不行也。”[12]孔子确实常将礼乐相提并论。不仅因为礼乐同源,还因为两者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可分(“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但“礼崩乐坏”应看作两个并列的事实,而非前因后果。因为“乐”决非如一些学者言,为“礼”的工具!在体现和谐的人品、醇化人的情感、启迪人的心智方面,礼乐处于同等紧要的地位;“达于礼而不达于乐,谓之素,达于乐而不达于礼,谓之偏”(《礼记·仲尼燕居》),所以,应该“礼乐皆得”( 《礼记·乐记》)。如果说礼是以理性约束人的行为的话,那么乐则是以感性提升人的精神。

对礼法作用的估计和区分历来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儒家和法家法治观的基本分野。儒家文化是隆礼轻法的,这特别导致了民法中人格权的缺失。李泽厚就认为,礼“实际上即是一种未成文的习惯法”,在孔子那里礼的价值高于仁。孔子原本意图用仁去释礼,但由于对仁谈得过多,误导了后人。[13]老一代的学者如杨荣国则认为,从礼到法是一个演进的过程。荀子对礼的内容作了新的规定,旨在从经济上限制种族奴隶主。[14]按照这一观点,荀子可视为礼法融合会通的中介。韩非扬弃了荀子礼的思想,成为法家的代表人物。申不害主张建立客观的法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国家秩序和规范经济活动,反对韩非以统治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赏罚论”。尽管申不害的“法制”远非以民主为前提,但其法的客观主义立场相对于商鞅的“绝对君权论”(“权制独断于君则威”[15])应是不小的历史进步。慎到继续了申不害对“人治”的批判,并试图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去说明“法”的创制原则。按照慎到的法学理论,法律包含成文法和习惯法两部分。[16]法家的整个学说建立在“人性恶”的基本判断之上,国家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钳制人的恣意。这一点与霍布斯十分相似。与他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在于臣民之前的权利让渡;而法家与其他学派一样,并不认得“委托授权”的契约[17]。不过,另一方面,早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如管仲,其政治立场虽无疑是国家本位的,但其本人却非制度的信奉者,而是主张与时俱进:“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管子·正世),并认为:“政之所行,在顺民心”(管子·牧民)。管仲法治思想首要的一条就是:法是君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18]在这里,法的地位有超然于国家之上的意味。更为可贵的是,管子本人同时又是自己法治思想的躬身实践者。

儒家的修齐治平的社会理想和教育模式,尽管有一个良好的塑造个人人格的开端,但个人价值的实现最终还是要归入社会的总目标。西方有的学者认为,儒家文化蕴育的一种“社会依赖性情感”。个体虽也积极地追求着自身的目标,但“将行动的发端留待于自我之外的种种力量。”[19]

法的超越性问题一直是学界关于中国是否具有原始人权思想的一个长久的“争点”。如果说,“专制主义的国家说”在早期的中西学术研究中长久成为基本共识的话,晚近的文献资料显示,双方对这一立场已有相当的松动。德国前总统、联邦宪法法院前院长、国家学说教授罗曼·赫尔佐克就认为,中国古代法家加强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平与秩序,这一点与欧洲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者并不相同。[20]在中国传统法文化里面,君(主)权的相对性正是在国与国的关系中,时常显现。稍有政治头脑的君主都明白“礼以顺天,天之道”[21]的道理,因为,“违天不祥”[22]。有学者指出:“礼以顺天”就是“礼以行义”[23]。事实上,古代帝王将尊崇形而上的天道的绝对命令,置换为恪守形而下的政治伦理规范,即便不能说无一例外,也是极为普遍。在法律资源本土化的学术尝试中,笔者赞同通过对儒家的“礼”予以新的诠释,解决法的超越性问题,进而开启自然法的研究新理路。

3、成于乐

对音乐之于人的影响力,孔子是有切身体验的:“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论语·述而》)他延迟不是一位颇有造诣的音乐家。历史上有许多有关他音乐活动的记载或传说。如“击磬”、“学琴”、“正乐”、“歌唱”、“作曲”和“解题”等等[24]。然而,孔子认为音乐的目的并非仅仅在于娱乐性:“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也就意味着,音乐中有比旋律和乐音更多的东西(帕斯卡尔)。那么这个所谓“更多的东西”是什么呢?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论语·八佾》)。孔子强调音乐的“精神性”,与古希腊哲人关于音乐的“伦理道德说”不谋而合。毕达哥拉斯就认为,音乐不是现实诉诸感性的艺术,而是世界法则象征性的学问,这一点众所周知。毕达哥拉斯学派将音乐的和谐原则运用与宇宙学的研究,形成“诸天音乐”、“宇宙和谐”。[25]可见,音乐在西方早期文明中就是道统的显现,而道统又是法统的基础。叔本华也给予音乐极高的评价:灵魂的直接音符,情感的最深秘密,普遍程度最高的语言。这个德国两百年前的思想家可能不会想到,他的论断早已被两千年前的中国音乐家所证实:伯牙,春秋时人,善鼓琴。有钟子期者,善听。伯牙鼓琴,志在高山,子期曰:“善哉,峨峨兮若泰山。”须臾,志在流水,子期曰:“善哉,洋洋兮若流水。”伯牙所念子期必得之。伯牙游于泰山之阴,卒逢暴雨。止于岩下,心悲,乃援琴而鼓之,初为霖雨之操,更造崩山之音。曲每奏,子期辄穷其趣。伯牙舍琴而叹曰:“善哉,予之听,夫志想象犹吾心也,吾于何逃声哉。”子期死,伯牙破琴绝弦,终身不复鼓琴,痛世无知音者[26]。在中国文化中,乐讲的是境界。

传统的中国音乐多是歌舞乐三位一体的综合艺术,起源于先民的祀神活动。指涉早期神职人员的“巫”字就代表手持旌羽的舞者的形象:“以舞降神者”。[27]孔子之所以对商周的音乐推崇备至,除了其复古的政治倾向外,大抵更由于古乐祭天、尊祖、宣民,而获得“形而上”的内涵。[28]孔子正是意识到音乐的此种“彼岸性”,将“乐”作为其审美教育的最高阶段。“成于乐”就是要人在音乐的冥想中,去接近“善”。乐与善同,“本于太一”(《吕氏春秋·大乐》)还要回归“太一”。“成于乐”还要使‘生于人心“(《礼记·乐记》)的音乐从感情中解脱出来,而受精神的支配,这也是“乐”本身所具有的超越性。“成于乐”当然指那些能够净化灵魂的“雅乐”。那么,什么是判别雅乐的原则呢?子曰:“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如也,绎如也,以成。”(论语·八佾)音乐要舒展纯正,悠扬悦耳;节奏鲜明,庄严肃穆;连绵不断,余音缭绕。诚然,孔子并不提倡“纯音乐”,也不否认具体的音乐能够反映政治并为其服务。他对郑声乃至武乐的贬抑除了其个人的美学态度外,还确有明显的政治倾向(详见《论语·八佾》;《论语·卫灵公》;《论语·季氏》)。但这些都不能说明孔子把音乐当作政治的“婢女”。音乐自有自身的独立性,并不依附政治而存在。这一点就连御用学者也不否认:“乐者,所以变民风化民俗也,其变民也易,其化民也著;故声发于和,而本于情,接于肌肤,藏于骨髓,故王道虽微缺而管弦之声未衰也。”(《董仲舒对策·一》)音乐是比一切智慧,一切哲学更高的启示(贝多芬),从本质上看,它的最终目的既不是为了“修身”,也不是为了“齐家”,更不是为了“治国”,但却是为了“平天下”。这个“平天下”,就是要使天下太平:“平生于公,公生于道。故懂得道之人,其可与言乐乎。”(《大乐》)。[29]

这可以说就是孔子美育思想的“真谛”,也是他一生不得志,以及历代统治者为何只会拿“儒学”来装潢门面,却从来不准备真正实行之的原因所在!http://www.fatianxia.com/history/list.asp?id=19790
郭永进老师智慧讲座
2020-12-26 · 贡献了超过310个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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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仁→义→礼→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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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3186d4a2b8c
2008-05-09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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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是儒学的经典论调
而法是法家的坚持
礼学最初的作用是维护统治的合理性
而法学则是另一种极端:用强权来达到统一
强权的好处在于效果的明显
但是中华民族的内敛性注定了以柔克刚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在一层柔和而模糊的外表下,再残酷得统治都会被冠以冠冕堂皇的名字:仁政
因而在春秋百家争鸣的情况下,在战乱的社会环境中
柔和的礼必然打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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