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抵扣的是当年利润总额减去捐赠金额后的12%,为什么?
比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直接在纳税基础数额上乘一个百分比就好了,为什么这个却是要减掉之后再乘一个百分比?这两种在数学上分别代表了怎样的不同的内在含义?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这里表述的非常明确,不需要去减除捐赠金额再乘以12%。
一般是给的利润总额(未考虑捐赠支出),这时需要减去捐赠金额,只是计算出真正按会计规定核算出的利润总额。实际工作时也没有这种计算方式,都是直接用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常核算出的利润总额乘以12%,包括汇算清缴时填表也是这样亏升基的。没有那么复杂。
公益性捐赠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销谨得额时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则明确笑绝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这里表述的握闹睁非常明确,不需要去减除捐赠金额再乘以12%。
我看了网上的有些资料,一般是给的弯亮利润总额(未考虑捐赠支出),这时需要减去捐赠金额,只是计算出真正按会计规定核算出的利润总额。实际工作时也没有这种计算方式,都是直接用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常核算出的利润总额乘以12%,包括汇算清缴时填表也是这样的。没有那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