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地役权的问题
甲、乙两寸相邻,乙处于一条小河与甲村之间。甲村为了引河水灌溉自己的1000亩农田、果林,遂于乙村协商通过乙村长1000米、宽10米的土地上修建一条引水渠,作为补偿每年支付...
甲、乙两寸相邻,乙处于一条小河与甲村之间。甲村为了引河水灌溉自己的1000亩农田、果林,遂于乙村协商通过乙村长1000米、宽10米的土地上修建一条引水渠,作为补偿每年支付给乙村5000元,期限20年。双方签订合同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灌溉区的一处50亩的果园承包给村民丙,承包期15年,则丙对乙村享受地役权,那么请问:承包期内补偿金是归乙村所有还是归村民丙所有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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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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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认为这个问题在丙承包果园的时候,会通过合同同甲方来明确这个问题。
但如果没有明确,应该注意到甲乙之间存在地役权的法律关系,而甲丙之间是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丙作为承包主体,享受承包期间的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均属于用益物权,并不混同。所以,丙向甲付承包金,甲向乙付地役权使用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我认为甲向并提供的承包地应当默示为提供了享有地役权的承包地,因此,地役权的使用费(在此约定为补偿金)应当是给乙。
但如果没有明确,应该注意到甲乙之间存在地役权的法律关系,而甲丙之间是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丙作为承包主体,享受承包期间的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均属于用益物权,并不混同。所以,丙向甲付承包金,甲向乙付地役权使用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我认为甲向并提供的承包地应当默示为提供了享有地役权的承包地,因此,地役权的使用费(在此约定为补偿金)应当是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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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应选BC
依据新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地役权基于李甲与张乙的约定而产生,李甲对该块土地享有地役权,但由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丙,故李甲只能依据相邻关系的原则,要求王丙对影响其房屋正常采光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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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地役权基于李甲与张乙的约定而产生,李甲对该块土地享有地役权,但由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丙,故李甲只能依据相邻关系的原则,要求王丙对影响其房屋正常采光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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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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