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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晚10时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 4、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晚10时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抓获。后赵也被逮捕归案。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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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顺律师
高粉答主

2013-03-20 · 律师,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
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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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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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案中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阶段。
刑法对犯罪预备的定义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本案中二被告犯罪的预备阶段已经完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其意思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看海妹妹
2013-03-20 · TA获得超过62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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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犯罪未遂,行为已实施,只是行为过程中受阻,未得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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