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的法律:《土地管理法》 、《水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法》、《防沙治沙法》、《渔业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结合流域及区域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实践。
1、针对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中的站网规划。
2、针对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中能力建设规。
三、《海洋资源法》
海洋资源是指在利用一切技术及经济条件,在海洋中寻找的对人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海洋资源法主要针对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破坏、海洋资源浪费的问题。
四、《渔业资源保护法》
1、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五、《防沙治沙法》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海洋资源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防沙治沙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渔业资源保护法》
1、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2、水法,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
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国土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各部门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洋法、国土资源法等。
1.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2.水法,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以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国土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各部门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拓展资料: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其联系在于:自然资源法所涉及的自然资源都是环境法中的环境要素,大部分环境要素也就是自然资源;许多法律规范既是自然资源法的组成部分,又是环境法的组成部分;两个法律部门都有综合性、广泛性、技术性、社会性和较多的世界共同性的特点。自然资源法着重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环境法则着重调整各种环境要素及其综合体的保护。然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同时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实质上又是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据此,有些学者主张将二者融合为一个法律部门,称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法”。
参考资料:自然资源法 百度百科
有关自然资源的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保护法》 水资源保护法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结合流域及区域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实践,针对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中的站网规划和能力建设规划这两项主要规划内容,在我国是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下,要求所以团体及个人都要严格遵守。
《矿产资源》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森林法》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海洋资源法》 海洋资源是指在利用一切技术及经济条件,在海洋中寻找的对人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海洋资源法主要针对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破坏、海洋资源浪费的问题。
《防沙治沙法》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渔业资源保护法》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中国的环境立法源远流长。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起步于2O世纪70年代末,发展很快。 1979年。中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一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截至1998年,中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中国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诞生于1973年。随着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和发展,环境标准的内容日趋丰富,已经形成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环境标准体系。截至1998年底,中国历年来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0项,污染物排放标准8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30项,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9项,环境基础标准12项,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行业标准)34项。
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基本法》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指导规范,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环保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方针" 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环境保护中预防污染不仅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的风险,减少末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预防"是环境保护第一位的工作。然而,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工业企业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还必须与治理相结合。
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常也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责任。
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又艰巨的任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关系全局、综合性 很强的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总结,并做出了11条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项,即:(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 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制度; (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下面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五项,其余的略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可能的影响及提出针对这些影响的对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主管门审批后才能进行建设施工的制度。
同时,具体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审批权限,以及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施资格审查的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即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引进项目,包括区域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2)规定了评价的时机,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3)规定了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体,即开发建设单位。
4)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基本内容。
5)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编报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筛选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审批程序。
6)规定了承担评价工作单位和资格审查制度。
7)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工作费用的收取。
8)规定了其他配套措施。如"三同时"制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 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过去的单一项目的孤立评价开始逐渐转向区域性的综合性评价,对项目进行全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适应了我国区域性经济开发的需要,而且为环境污染的区域性防治,尤其是为推行区 域总量控制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同时"制度
所谓"三同时"是指新扩改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要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早期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来自20世纪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实践。这项制度的诞生标志 着我国在控制新污染的道路上迈上了新的台阶。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和教 训的基础上,198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 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三同时”内容。
排污收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做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5 条又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污水)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不寒而定量考核制度
所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 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的战略 、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较小 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最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 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使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由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仅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规范化,而且增强了透明度 ,引入了社会监督机制。因此,这项制度的实施使环保工作切实纳入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根据市长要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 核的主要对象是城市政府。考核范围分为二级:(1)国家级考核。 是国家直接对部分城市政府在组织开展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保护城市环境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目前,国家直接考 核的城市有32个,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省会及自治区 首府(除拉萨市和台湾省外)25个,此外还有桂林、苏州、大连3个城市。(2)省(自治区)级考核。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由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达242 个。
定量考核的内容: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方面 ,共27项指标,总计100分。 其中,(1)考核城市环境质量的指标有7项,计30分。包括:大气总 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氮氧化物年日平均值、饮用 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2)考核城市污染控制能力的指标有9项,计34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环境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民用型煤普 及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 (3)考核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水平的指标有6项,计20分。包括:城市 污水处理率、城市集中供热率、城市气化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建成区绿 化覆盖率、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4)环境管理的指标有4大项6小项,计15分。包括:城市环境保护 投资指数、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三同时"合格执行率、排污费征收面、 排污费征收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 ,对排污的种类、数量、性质、去向、方式等的具体规定,是一项具有法 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首先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一般要求申报如 下内容:(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2)生产工艺、产品和材料消耗情 况(包括用水量、用煤量);(3)污染排放状况(包括排种类、排放去向 、排放强度);(4)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5)排污单位的地 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图。 各单位的申报登记表报齐后,环保部门组织汇总建档。汇总的主要内 容应有:(1)各类污染物日排放量;(2)各类污染物年排放总量;(3) 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对申报单位排序编号;(4)绘制区域性污染物排放状 况示意图,提出各排污口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5)对 各申报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系统分析,确定重点污染物控制对象;(6)建 立污染申报登记档案库。
其次,要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规划分配 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是发放和 管理排污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一个地区要想科学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并合理地分配污染物削减指标,就必须对当地的环境目标、经 济发展,财政实力、治理技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大气污染总 量控制主要考虑能源结构、能源消耗量及燃烧方式等因素;水污染物总量 控制主要考虑流域、区域水量水质等状况,总用水量和总排水量等因素;固体废弃物控制主要考虑固体废弃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以及运输等因素。
最后,由主管机构审核发证。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主要是对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 位置、排放时间加以限制。每伸污染源分配的排污量之和必须与问题控制 指标相一致,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中,需要确定排污许可证的类型(临时或正式两种),与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协商对话,最后颁发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可以采取公开、公证形式,赋予其严肃性。排污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应由专人管理,从申请、审核、批准到变更均 应建立完整的工作程序。
◇◇◇四、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一直被人们作为没有价值的东西而无偿地占有、开发和利用,甚至在一些权威理论上也认为无人类劳动凝结的自然资源是无价值的,从而导致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越来越显得短缺。在20世纪60—70年代甚至出现了资源危机。目前,在世界的许多地方,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的短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短缺,更使一些野生动植物处于灭绝或濒危状态。由此便引起人们对“资源无价”理论的反思,并提出和建立了自然资源的价值观和价值理论。现在,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观念已为绝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在许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立法中得以体现。集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二是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三是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因各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情况的不同,其采用的形式也有所不同。综合起来基本上是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二是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在收税方面,有的是对开发者收税,例如,哥斯达黎加征收的木材采伐税;有的是对经营者收税,例如,木材贸易税、野生生物及其制品贸易税;有的是对能造成资源破坏的重大开发项目征收环境资源维护税;有的是征收自然资源建设税。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档案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效果,为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确定开发利用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则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它是自然资源档案的法律化。我国的一些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档案制度。例如,《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档案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更加全面的土地资源档案。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因此各类自然资源档案制度的要求极不一致。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它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采用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可以把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它有利于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各种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控制,对不符合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活动不予批准。同时它还有利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持证人规定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便于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例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例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例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等。从表现形式看,有的叫许可证,有的叫证书或证明书等。
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草原资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权证”;在森林资源方面,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在矿产资源方面,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在渔业资源方面,有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在水资源方面,有取水许可证等等。
参考资料:http://www.tj-iei.org/online_lesson2/hjjy_mdy/htm/chapter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