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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年6月下旬,山东济南的一家进出口公司经过熟人牵线与日本下关市的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出口山东苍山地区的大蒜。合同规定:中方7月15日之前向日方发... 案情:
某年6月下旬,山东济南的一家进出口公司经过熟人牵线与日本下关市的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出口山东苍山地区的大蒜。
合同规定:中方7月15日之前向日方发运货物,装运港为连云港,目的港为日本门司港,价格为CFR价格,每吨450美元,数量为20公吨(一个样品货柜)。合同规定大蒜的规格为L级,直径为6~6.5厘米。包装规格是每塑料网袋1千克,每8袋装一纸箱,运输采用冷藏集装箱。结算条款为:日方收到装船提单电传件后,立即用T/T支付。
7月12日下午,货物在连云港办理完海关手续并于当天晚上装船完毕。因第二天是星期六,具体办理业务的济宁公司业务员将提单电传至济南,济南公司又急匆匆将提单传至日本公司。但因当天及第二天是休息日,尽管中方公司急等汇款,但日方没有任何消息,而且也没能与日本公司取得联系。
7月15日,济南公司刚一上班,就与日本公司取得了电话联系。日方公司告知,提单电传件己经收到,但因提单号码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模糊,因此无法辨认,请济南公司确认。但当时济南公司并不掌握原件,只有从济宁传来的不太清楚的电传件,因而无法当场确认,直到下午才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天下午3点,中方把确认后的号码传给了日本公司。日本公司收到了确认号码后当即表示,当天办理付款手续已经来不及了,因为日本已经是下午4点了,但答应第二天一上班便办理汇款。
第二天上午刚上班,中方公司便接到了日方公司发来的电传,称对方已经对到港的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部分货物的规格小于规定的6厘米,有一些刚够5厘米,这样的货物对方的客户不会接受,因此希望中方公司提出一个处理意见。在此之前,日方暂时无法考虑付款。
中方公司接到对方电传后,随即与苍山的加工厂取得了联系,工厂对此的解释是,加工厂在装袋时确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有时一个袋子里若全部装入6厘米以上的大蒜,则一袋的重量会超过1千克,但若想确保每袋的重量恰好1千克,有时不得不在一袋内装入一个较小的。这样便出现了日方所说的问题。
于是中方又将工厂的解释向日方公司转述,请求对方的谅解。但日方仍然坚称,由于货物出现了规格偏小的问题,一些客户不愿意提货,致使日方无法销售,所以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进一步减让。双方这样僵持了约一个星期后,中方正式致电日方公司,除了重申工厂的解释说明之外,同时强调指出这笔交易因为是有中间人斡旋,才以非常低的价格成交,同时接受了对方提出的T/T付款条件,而这在平时是不可能的。这笔交易中方公司根本无利可言,实在没有降价的余地,请日方予以谅解。但是如果对方坚持索赔或降价,则必须提交正式检验报告,证明货物确实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
这同时,中方请中间人做日方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未再坚持以前的意见,于7月25日将款项汇到了中方公司指定的账户。
请对此案例进行分析,中方企业在履约过程以及付款方式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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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鱼游走四海7ba1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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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中方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外销合同约定的规格交货,是中方企业的违约,究其原因,是苍山的加工厂在装袋时出现包装重量问题时,没有与中方的外贸企业及时沟通,擅自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大蒜装入包装袋内,致使买方检验货物时发现交货不符和合同约定,以致拒绝付款和要求降价。因此,按照合同交货是卖方的义务,违约被拒是情理之中的事儿。最后在中间人的调解之下收回货款,也算买方的通融,否则纠缠下去,即便诉诸法院,卖方也不会胜诉。

至于付款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在于这种后T/T付款对于卖方来说没有保障,即这是一种商业信用,即买方付款与否,全凭买方的信誉,而作为卖方,则毫无主动权。但是,根据本案例的结局来看,如果不是出现交货不符的情况,本不应该有什么问题,即买方的信誉尚可,否则买方是不会在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全额付款。所以,对于信誉好的,或者长期合作的客户,采用灵活性的付款方式反倒有利于成交。因此,究竟采用什么付款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必拘泥或死板,因为贸易的目的就是要将货物卖出,并能够安全地收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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