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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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