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哪几部?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哪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
税收程序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9部。分别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现行税法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28部,分别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九、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修订)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修订)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十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修订)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二十一、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十三、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二十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二十五、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在征收农业税时如何计算农业人口的规定
二十八、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扩展资料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税法包括税收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税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或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家机关制定公布。
税法体系中按税法的功能作用、权限划分、法律级次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一、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二、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法
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一、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
三、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是使车船税的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得法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2年09月04日通过,自1993年01月0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五、增值税暂行条例
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缴纳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
2013-03-29
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全国人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国家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国内纳税人,还是涉外纳税人都普遍适用。在现行税法中,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84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都是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依据。按照这两次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急需法律保障的当务之急。税收暂行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也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条件,在条件成熟时,将这些条例上升为法律做好了准备。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作为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的是“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上述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二)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税法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具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上,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其他均为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