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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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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性自私”命题的虚假性 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的科学论断后,应该说它已廓清笼罩在人性问题上的层层迷误。它表明,人性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而离开了人的社会性,把人的本质当作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譬如自由的天性;或者把它归结为某种固定不变的本性,譬如自私等,这些观点都是对人的本质的错误认识。因而,“人性自私”的命题的虚假性在理论上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原因,这个问题却在当今中国的一些自我人生实践中又变得时髦起来。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针对现时代的人生实践所面临的一些新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再思考。“人性是否自私”的问题在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那里一直争议纷纭、莫衷一是。据此,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罗素认为:“‘自私’是一个含糊的概念。”因而他认为必须对“自私”这一含义进行逻辑语义分析,否则问题的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认为,罗素的说法是对的。“自私”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时,其含义是不同的,为此人们对其真假善恶美丑的评价当然也不尽一致:其一,从人的自然本能需求上理解“自私”,那么自私在这里的含义通常指凡人都有的求生欲望,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与本能等等。这是一种真实而自然的存在。如果在这个意义上谴责自私心,那的确正如爱尔维修所抱怨的一样:“对人的自私心引起的后果发脾气,这意味着抱怨春天的狂风、夏日的炎烈、秋天的阴雨和冬天的严寒。”因为“自私”在这里只是一种自然的客观的存在。其二,从人的生存需要上理解“自私”,那么这种自私通常又可理解为,自我不仅要从自然界、从社会获得衣、食、住、行的生活资料,而且在此前提下还有精神消费的自我需要。这种所谓的“自私”也无可非议,因为这是一种人类普遍具有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其三,从道德伦理等社会关系中理解自私,那么,自私则是一种伦理态度和原则,亦可称之为“利己主义”或“唯我主义”。这种自私的追求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以我为中心,谋取和扩展个人私利,漠视或逃避对他人和社会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二是以自我为目的,把别人作为手段。这就犹如18世纪法国哲学家霍尔巴哈所声称的那样:“爱别人,就是爱那些使我们自己幸福的手段。”[2]可见,我们只是对这种人生伦理原则意义上的自私(利己)进行哲学和伦理学的评价。可见,如果不区分自私的不同含义,便统而言之对自私作出真或假、善或恶、美与丑的评价,只会把问题变得更复杂,因而使问题的解决无所适从。譬如,我们批判人性自私,可这却是从自然本能和生存需要上批判,那么这种批判是注定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包括批判者本人在内的人都有“自私”的本能和“自私”的生存需要。我们显然不能从这个意义上批判所谓的“自私”,否则,这种批判不是沦为虚伪的说教,就是陷于逻辑上得不出的窘境。历史和现实中的人们在“人性是否自私”的问题中之所以表现出那么多的困惑和迷惘,之所以有那么多截然不同的结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自私概念理解上的含糊所致。因此,所谓人性自私的理论,其“自私”只是指那种在道德伦理等社会关系中一种利己主义唯我主义人生抉择。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那些信奉“人性自私”的人也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自私的。我们的分析和批判也是基于在这样一个含义上进行的。如果作点哲学史的考察,那么我们可以发现,“人性自私”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是18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提出来的一个最基本命题。其真实的含义是指,人性中存在一种普遍的共同的永恒的东西,这就是自爱。这种自爱源于先天的自然本性,但却是后天的一种道德准则。近代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的观点最具代表性:“自然从我们幼年起就铭刻在我们心里的唯一情感,是对我们自己的爱。这种以肉体的感受性为基础的爱,是人人共同的。不管人们的教育多么不同,这种情感在他们身上永远一样: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人们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爱自己甚于别人的。”[3]而且,爱尔维修还把这种自私的品性视为一种真实的道德要求,认为离开了自私与自爱就没有道德可言:“如果爱美德没利益可得,那就决没有美德。”[4]在爱尔维修之后的叔本华、尼采、萨特等形形色色的西方人本主义哲学家那里,几乎毫无例外地在自己的哲学中昭示着这样一种“人性自私”的观点。尤其是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更是以他的一系列诸如“他人即地狱”的理论命题为人性自私作了详尽的阐述和论证。这就是“人性自私论”的真实含义。在我国作为对十年动乱时期摧残人性的一种反动,许多人也开始信奉“人性自私”的观点,并进行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之类的论证。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这似乎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有信奉者的伦理情感和价值标准。与此相关联,个人主义、唯我主义和利己主义等的追求也因此被许多人奉为“人性复归”的一种时尚和象征被付诸许多人的人生实践。可是在把握了人性自私论的真实含义之后,我们却发现,“人的本质是自私的”或者说“人性是自私的”这一断言是根本错误的。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这个认知上的错误至少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正如马克思早已论及的那样,人性永远是人的社会性。而人性自私论却是从人的诸如“肉体感受性”(爱尔维修语)这种自然属性中证明人性自私的。实际上,就人的自然本能需求而言,人一要生存,二要发展,这种“自私”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些决非人之为人的属性,就是在动物那里也能找到这种类似的“自私”品性。因而,由于纯粹的自然属性不构成人性,所以,自然属性中那些生理自然本能需求表现出来的“自私”特性,根本不能证明人性的自私,因为人性永远是指人的社会性。其二,伦理道德上的自私利己的价值追求即便是在私有制的社会中,也只存在一部分人的人性中而已。在私有制的社会中自私人性当然比较普遍,因为这是私有制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露的资本家那种以极端的贪婪和残酷表现出来的自私心,“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5]可见,惟利是图是资本家的行为准则,而“人性自私论”正是为这种惟利是图所作的一种理论辩护。但是,即使是在私有制社会我们也不能说,人性自私就是一个普遍必然的事实。我们至多只能说,对一些人而言,他们的人性是自私的,但并不能由此断言所有的人性都是自私的。我们知道,与自私的资本家对立的工人阶级从整体上讲却是一个大公无私的阶级。在历史上,即使是封建社会的私有制条件下也有许多地主阶级中的优秀分子表现出来的如范仲淹那般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高尚道德情操,这无疑更是对人性自私论者的最有力的驳斥。所以人性自私论在历史与逻辑上都是缺乏根据的。其三,人性永远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自私的人性产生于私有制社会,但决不会是永恒不变的。诚如理论界一些人性自私论者所引证过的那样,恩格斯的确这样说过,“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关于这方面,例如封建制度和资产阶级的历史就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持续不断的证明。”[6]但是,一旦人类社会摆脱了私有制和阶级对立,那么,这种以自我情欲表现出来的自私人性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具有崇高利他主义精神的人,更是对人性自私的一个有力否证。寓意深长的是,爱尔维修本人一生的追求恰恰就是对他所尊崇的“自私心”的驳斥。爱尔维修的哲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受到专制政府和天主教会的迫害,书被焚毁,人身自由也被限制,但他依然执著于启蒙思想的宣传和研究,以大无畏的精神,著述不止。就如狄德罗指出的那样,这显然不是什么自私心、贪图荣誉、财富和肉体的满足所能解释的,而是一种追求真理和正义的热忱才能使之然。因此,我们认为人性自私论试图揭示一个共同人性的存在:自私。但这种揭示却是虚假的。在我们每一个自我中,既有利己的自然倾向;但更有超越自私的利他主义道德情感。漠视和否认这一点,就是漠视和否认人性的存在,也就是漠视和否认人自身的本质存在。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可以断言,那些信奉“人性自私”的人生信条,认为人都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人,他们这种观念的存在虽有其历史的缘由,但他们孜孜以求的毕竟是一种虚假的人生追求,而虚假的追求注定是无法实现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些把“人都是自私的”作为人生信仰的人,他们的人生总显得无聊、荒诞、孤独、绝望的根由所在。我们甚至可以说,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自我人生之所以滋长越来越多的失落感、局外人感、无意义感和冷漠感,究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在唯我主义、利己主义的自私情感中陷得太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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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中的“人性自私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种观点认为,人们的行为和决策主要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快乐,而不是为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以下是“人性自私论”的一些主要观点:
1. 人的自然状态是自我保护和寻求满足自己的需求。人们会本能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快乐,这种自我保护和寻求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性自私的主要表现。
2. 人的自私是一种自然本能,它不仅表现在个人的行为上,也存在于社会群体中。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基于人们的自私本性,人们通过合作和竞争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和快乐。
3. 自私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一定的情况下,人们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这是因为人们通常认为自己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自己的需求和价值观。
4. 制度的建立和改进应该基于人性自私的考虑。制度的建立和改进需要考虑到人们的自私本性,以便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哲学中的“人性自私论”并不是指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是自私的,也不是否定人性中的其他因素(如理性、道德等),更不是鼓励人们无限制地追求个人私利而忽略他人和社会利益。事实上,许多哲学家都强调,人们的理性和道德观念应该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得到平衡和调节,以确保个人的私利与他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协调。因此,在理解和应用“人性自私论”时,需要综合考虑其理论背景和应用环境,避免出现误解和偏颇。
以下是“人性自私论”的一些主要观点:
1. 人的自然状态是自我保护和寻求满足自己的需求。人们会本能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快乐,这种自我保护和寻求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性自私的主要表现。
2. 人的自私是一种自然本能,它不仅表现在个人的行为上,也存在于社会群体中。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基于人们的自私本性,人们通过合作和竞争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和快乐。
3. 自私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一定的情况下,人们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这是因为人们通常认为自己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自己的需求和价值观。
4. 制度的建立和改进应该基于人性自私的考虑。制度的建立和改进需要考虑到人们的自私本性,以便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哲学中的“人性自私论”并不是指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是自私的,也不是否定人性中的其他因素(如理性、道德等),更不是鼓励人们无限制地追求个人私利而忽略他人和社会利益。事实上,许多哲学家都强调,人们的理性和道德观念应该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得到平衡和调节,以确保个人的私利与他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协调。因此,在理解和应用“人性自私论”时,需要综合考虑其理论背景和应用环境,避免出现误解和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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