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当前公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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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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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之道,首重得人”,所以最大的腐败也莫过于用人上的腐败了。过去我们的干部任用缺少客观标准和统一的管理制度,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往往是暗箱操作,裙带之风日盛,帮派主义严重,已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背道而驰。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能,体现着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制度的生命。可是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制度中尚存在着违反这一基本原则的诸多问题,必须认真解决,以保证这一先进的用人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一、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机构地位低下,缺乏权威性。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工作实际,相应的规章制度少,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而且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地位低下,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这就说明政府的下属人事职能部门全权来管理国家公务员。而政府其它需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能部门与人事部门平级,在工作业务活动中难免不受各个部门的牵制;所以说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机构地位相对低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个关系人,这个人是二十七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二十八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就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到门外。竞争性大大削弱,考上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骗人作秀。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不同职位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在考试中对科目的设置也应与之相对应。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要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而当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专业科目的考试题目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安排,这样极不科学,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一种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一种考试机构,他们对考试的科学命题所知甚少,无论是在笔试命题还是在面试中,用人单位一般不宜参与其中。可是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却在这两种考试中的作用出奇地大,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
(四)考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以下问题很不科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实行的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较为公平。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而且不与教育实际相衔接,不管什么级别的职位,一般都是对文化程度划一个线,如中专以上或大专以上,那学士、硕士、博士还要它何用?实事求是地说,他们到底还是有差距的,不过一两次的考试与面试看不出来效果,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三是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分最低分数线。我们必须承认此时此刻考试成绩是与能力素质成正比关系的,否则我们的考试就应该被否定。不划最低分数线的后果就是让一些素质不高的人通过入围,打通关系,利用面试的缺陷,达到被录取的目的。四是面试问题多,难以保证科学录取。目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而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这两方面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中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五)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部门。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能集于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空费人力和物力。
二、对策与思考
(一)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
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有部外制、部内制和折衷制三种基本类型。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相应的类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我认为我国本来就有久远的封建专制的传统,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具有任人唯亲的习惯倾向。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所以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该再实行部内制。而应该不畏困难,坚决实行部外制。也就是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掌管公务员的管理大权。地位超然,才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考评和选拔人才。
(二)严格以职位要求来确定报考资格,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一个公民能否参加选拔公务员的竞争,是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步。对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规定积极性资格条件,即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方可报考;一种是消极性资格条件,即具有什么样的情况不允许报考;第三种是既规定积极性资格条件,又规定消极性资格条件。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大体属于积极性资格条件。那么以什么为依据来设定允许参加考试的资格条件呢?科学地说只能以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规定考试的资格条件。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对公务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够严肃,看看历年的考试资格条件的规定就一目了然,同一职位,对考生的资格条件要求却是一年一个样。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规定真可谓是五花八门,人为因素极大,腐败因素在开始考试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对资格条件的规定应该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相当严肃的工作环节,应当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依据所报职位的要求科学设定,提高公务员考录信度
我国现在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的考试则是在公共科目考试通过后,由招考部门对考生进行测试。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和内容并没有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来进行设计安排。这可与我国的司法考试作个比较:司法考试并不考别的内容,四张考卷都是法律知识,因为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就要求精通法律知识。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严重脱离工作实际,应当在仔细的职位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的不同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人员共同制定考试科目和编制试题库,不应让报考不同职位的考生千篇一律地做同样的题目。然后,由独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真正公平地选拔合适的人才。
(四)合理安排考试录用环节,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效度。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存在着诸多弊端,上文已有论述,下面着重就如何改进这些弊端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同仁共勉。第一,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构,由这个机构组织全面的考试工作,力戒用人单位参与其间。通过各方面的考试考核,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如无特殊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新加坡就有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个机构职权非常大,主要负责公务员的录用、晋升、纪律等。该委员会是由总统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任何人和机构不得干涉或影响其工作,由此保证了公务员管理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可从中得到借鉴。第二,在考试轮制上实行二轮三试制,在第一轮考试中进行两试,即公共科目的考试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两科的考试成绩来确定面试名单。第三,面试阶段也要由独立于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考试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来主持面试。第四,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要科学地分级。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大都存大着不分级别和层次的情况,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工作的多样性,与之相应,公务员考试选拔也应该有层次性,不同的层次和级别,要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
(五)制定高权威的法律,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以保证考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出台,法律上的欠缺,就使实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了极大的随意性。无论从资格的设定,还是考试科目和内容确定,以及面试的内容和方式,都受不确定因素的很大影响,使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专门法律,也约束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随意性。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也由人事部门来进行,这种制度设计,其实就是要取消对公务员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独立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机构已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唯有如此,才能够在权力相互制约中达到检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沿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进行,使国家真正能达到竞争择优、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也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大制度进步。
一、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机构地位低下,缺乏权威性。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工作实际,相应的规章制度少,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而且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地位低下,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这就说明政府的下属人事职能部门全权来管理国家公务员。而政府其它需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能部门与人事部门平级,在工作业务活动中难免不受各个部门的牵制;所以说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机构地位相对低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个关系人,这个人是二十七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二十八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就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到门外。竞争性大大削弱,考上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骗人作秀。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不同职位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在考试中对科目的设置也应与之相对应。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要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而当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专业科目的考试题目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安排,这样极不科学,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一种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一种考试机构,他们对考试的科学命题所知甚少,无论是在笔试命题还是在面试中,用人单位一般不宜参与其中。可是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却在这两种考试中的作用出奇地大,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
(四)考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以下问题很不科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实行的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较为公平。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而且不与教育实际相衔接,不管什么级别的职位,一般都是对文化程度划一个线,如中专以上或大专以上,那学士、硕士、博士还要它何用?实事求是地说,他们到底还是有差距的,不过一两次的考试与面试看不出来效果,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三是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分最低分数线。我们必须承认此时此刻考试成绩是与能力素质成正比关系的,否则我们的考试就应该被否定。不划最低分数线的后果就是让一些素质不高的人通过入围,打通关系,利用面试的缺陷,达到被录取的目的。四是面试问题多,难以保证科学录取。目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而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这两方面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中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五)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部门。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能集于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空费人力和物力。
二、对策与思考
(一)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
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有部外制、部内制和折衷制三种基本类型。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相应的类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我认为我国本来就有久远的封建专制的传统,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具有任人唯亲的习惯倾向。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所以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该再实行部内制。而应该不畏困难,坚决实行部外制。也就是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掌管公务员的管理大权。地位超然,才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考评和选拔人才。
(二)严格以职位要求来确定报考资格,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一个公民能否参加选拔公务员的竞争,是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步。对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规定积极性资格条件,即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方可报考;一种是消极性资格条件,即具有什么样的情况不允许报考;第三种是既规定积极性资格条件,又规定消极性资格条件。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大体属于积极性资格条件。那么以什么为依据来设定允许参加考试的资格条件呢?科学地说只能以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规定考试的资格条件。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对公务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够严肃,看看历年的考试资格条件的规定就一目了然,同一职位,对考生的资格条件要求却是一年一个样。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规定真可谓是五花八门,人为因素极大,腐败因素在开始考试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对资格条件的规定应该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相当严肃的工作环节,应当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依据所报职位的要求科学设定,提高公务员考录信度
我国现在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的考试则是在公共科目考试通过后,由招考部门对考生进行测试。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和内容并没有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来进行设计安排。这可与我国的司法考试作个比较:司法考试并不考别的内容,四张考卷都是法律知识,因为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就要求精通法律知识。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严重脱离工作实际,应当在仔细的职位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的不同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人员共同制定考试科目和编制试题库,不应让报考不同职位的考生千篇一律地做同样的题目。然后,由独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真正公平地选拔合适的人才。
(四)合理安排考试录用环节,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效度。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存在着诸多弊端,上文已有论述,下面着重就如何改进这些弊端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同仁共勉。第一,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构,由这个机构组织全面的考试工作,力戒用人单位参与其间。通过各方面的考试考核,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如无特殊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新加坡就有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个机构职权非常大,主要负责公务员的录用、晋升、纪律等。该委员会是由总统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任何人和机构不得干涉或影响其工作,由此保证了公务员管理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可从中得到借鉴。第二,在考试轮制上实行二轮三试制,在第一轮考试中进行两试,即公共科目的考试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两科的考试成绩来确定面试名单。第三,面试阶段也要由独立于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考试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来主持面试。第四,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要科学地分级。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大都存大着不分级别和层次的情况,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工作的多样性,与之相应,公务员考试选拔也应该有层次性,不同的层次和级别,要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
(五)制定高权威的法律,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以保证考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出台,法律上的欠缺,就使实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了极大的随意性。无论从资格的设定,还是考试科目和内容确定,以及面试的内容和方式,都受不确定因素的很大影响,使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专门法律,也约束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随意性。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也由人事部门来进行,这种制度设计,其实就是要取消对公务员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独立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机构已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唯有如此,才能够在权力相互制约中达到检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沿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进行,使国家真正能达到竞争择优、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也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大制度进步。
2014-03-25 · 国内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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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在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
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呈送
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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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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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呈送
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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