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禁行的最新消息
2013-03-31
展开全部
【整治举措】 公务员要带头不买不骑“电摩” 昨日的动员部署大会上,除了4月10日起全城暂停销售电动车外,福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教育公务人员、教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带头不买不骑超标准电动车,带头置换超标准电动车。同时,对整治积极性不高、影响整治工作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教育、限期整改;对整治工作不力,甚至造成较坏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把集中整治绩效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各类先进的重要条件。 下月起鼓楼区“限电限摩” 会上,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王鑫表示,福州城区将分步骤实施“限电限摩”,其中,鼓楼中心城区将从今年5月份开始“限电限摩”。 会议还透露,贸发部门将尽快制定超标电动车置换方案,环保部门将制定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管理方案,质监部门将会尽快提供第一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目录。 占道卖车罚款千元 根据福州市委、市政府交通综合整治的统一部署,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了解到,从昨日起至2010年12月底市城管执法局也开展了路面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根据整治方案,占道销售电动车、二手车,将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摩托车乱停放,每次处罚50元。 【记者调查】 多数车商清车出店 面对即将施行的“停售令”,新蕾电动车的负责人林女士说,福州市政府整治电动车的消息发布后,他们的几个门店,一辆车都没卖出去,市民不敢买,商家也不敢卖,所以,即便政府要求“暂时停售”,对他们也没有实质性影响。而且,从上周起,他们已经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把店内所有的“电摩”全部移入仓库,不在门店内展示。记者随后在新权路的新蕾电动车门店里看到,偌大的卖场里,仅有几辆符合标准带脚踏的电动车。 “清店”的不仅仅是新蕾,在同一条街上的心艺、路易达、普利斯通等多家电动车门店,也上演了“空城计”。当记者以顾客身份进入心艺车行时,销售人员直言说,现在政府不给“电摩”上牌,因此,他们把这些型号的车辆搬回仓库,如果想要车,只能看产品介绍,没有现车。一旁的普利斯通车行门口,商家索性贴出了一则告示,告知只有购买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允许上牌上路。 厂家“退货”反应不一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电动车销售商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手中积压的剩余电摩,厂家会不会如数回收?“从积货这块看,商家不一定有损失,因为多数厂家都接受退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动车商家告诉记者,国内的一些电动车厂家在福建的布点,绝不仅仅是福州,周边的设区市,也有专卖店和经销商,他们回购这些车后,再就近运到周边的宁德、泉州等地,只要支付中途的物流费用,其实损失也不大,因此对此事比较好商量。但也有商家表示,究竟是否同意退货,有的厂家始终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等政策明朗后,再做协商。 部分商家开始置换旧电摩 对于福州城区超过50万辆的电摩,政府提出了回购的处理方案,但由于补贴标准还未出台,车主们还在观望。记者采访中发现,一些商家已经先行一步,在店门贴出了回购声明。 新蕾车行的“电动车置换方案”是,“电动自行车每辆200~300元,电摩每辆300~400元”。该门店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经销商的安排,如果车主们想要更换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先在门店内填写申请表单,待具体置换方案细则出台后,再通知客户前来换购。 普利斯通车行的工作人员说,现在他们也在做置换准备,该店的初步方案是,只要顾客在店里买符合国标的电动车,他们就以每辆三四百的价格回收。 电动车标准仍是问题 对于福州市征求意见稿中继续按照1999年出台的“时速20公里以下,车重40公斤以下”的标准,许多电动车商家仍然呼吁政府适当放宽。 有店家指出,时速不超过20公里,这个标准执行起来并不困难,技术上很容易达到,但“车重40公斤以下”,对于很多厂家确是一道门槛,因为经过十几年的技术改进,电动车的材料、电池等都有所改进,整车重量控制在40公斤内,厂家根本没有对应的现成生产线,需要重新设计、研发。 “整车重量重一点,并不影响行车安全,更何况根据1999年的标准,车重也只是推荐性指标,因此希望在车重方面,政策给予适当放宽。”
2013-03-31
展开全部
据说是两个月之后就禁掉了``所有路都不能骑 摩托车是不能走二环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3-03-31
展开全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解读:制定《目录》便于管理
目前,福州电动自行车品牌杂乱,质量良莠不齐,有些甚至很“山寨”,不仅政府对此难以监管,同时这些低质量的电动车对骑车的市民也构成安全隐患。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此举可有效解决这些难题。在目录内的允许报牌上路,不在目录内的如不符合国家标准,则禁止上路。这一做法即可以让管理部门监管目标明确,节省行政成本,同时也让一些质量差,甚至无生产资质的厂家的电动自行车退出市场,从而达到净化当前福州电动车市场混乱的效果。
建议:先解决合格车上牌上路
政府在实施该办法之初,可先为在目录内的合格电动自行车解决上牌上路问题,然后再对不在目录内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而对后者,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这些电动自行车的检测认定应当免费。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会同公安交通、工商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八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经营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解读:不合格电动车售后纠纷难处理
福州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目前福州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而相当部分是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往查处的一些小企业,都是采取不合格配件,自行拼装电动自行车,这种组装出来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设计和质量问题,而且售后服务也很难保证。由于是零配件组装,给抽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所以这次从销售商处开始严抓登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整治难度大的情况。下阶段,工商等部门将开展市场主体资格大检查,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治,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也希望市民进行监督。此外,对抽查合格的产品,将列入产品目录,逐一完善,也便于今后查处核对。今后因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发生的售后纠纷,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登记报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并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但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可登记报牌,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目录范围。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来历证明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申请人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电动车不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阶段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限制或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建议1:材料齐全当日即可登记发放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申请人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这些手续看起来很多,但是可以杜绝赃车上牌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因为不涉及太多技术检测之类的问题,当日就应该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建议2:电摩“分阶段”处置时间不宜太短
由于目前福州超标电动车达数十万辆,要一下子让它们完全退出市区是不可能的。所以对这些超标电动车分阶段限制通行。
此举给超标电动车一个缓冲期,让车主有时间对车辆做出处置。这个缓冲期不宜太短,因为其数量很大,应给市民一些时间过渡。
此外,可按区域对这些超标电动车实施限行或禁行,比如先在鼓楼区禁行,过一段时间再推广至整个市区。这也是分阶段的一种模式。
建议3:电动自行车上牌可用实名制,不限量
城市“禁电摩”之后,公交必须大力发展。“按福州目前的模式,除了公交公司加大公交车的投放外,一些私营企业也可以鼓励他们投入运营。
此外,《管理规定》并未对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牌照年限及发放规模做出规定。对此,有市民提出疑问:本次电动自行车上牌是否会有限制?这次投放的号牌会不会有有效时限?
对此,短时间之内,政府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数量不应有限制。
要让如此多的电摩退出福州市区,必须在短时间让市民找到替代的交通工具。如果公交车还无法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便必然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因此,政府不应去限制号牌投放量。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可以参照机动车的上牌制度,采用实名上牌制,建立管理系统。“每一个号牌有相对应的责任人。方便警方管理。”该专家说,如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转让等行为,必须到交管部门进行更改资料。
现在电摩之所以难管,很大程度是因为电摩交通违法后找不到责任人,当事人交通违法之后,根本没有相应的处罚,恶性循环,秩序就变乱了。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禁止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道路、时间等交通管制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解读:上牌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
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未登记上牌的禁止上路行驶。福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道路、时间等交通管制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而我省的《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禁止载人。所以,“驾驶电动自行车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这个规定是考虑到市民实际需要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购买者可予以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
(一)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三)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经营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取消先警告后处罚的规定
“违法就是违法,既然违法了就要付出代价,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先警告后处罚这种规定会让民警在日常执勤时,很难执法。比如说闯红灯,难道要先警告当事人不准闯红灯,当事人再闯的时候才能开罚单?这样不利于民警执法。”因为交通违法有特异性,交通违法只有一瞬间的事。如何警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六)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二十九条 根据《汽油机助力自动车》(国家标准GB17284-1998)规定,汽油机助力自动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毫升;
(三)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四)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公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解读:制定《目录》便于管理
目前,福州电动自行车品牌杂乱,质量良莠不齐,有些甚至很“山寨”,不仅政府对此难以监管,同时这些低质量的电动车对骑车的市民也构成安全隐患。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此举可有效解决这些难题。在目录内的允许报牌上路,不在目录内的如不符合国家标准,则禁止上路。这一做法即可以让管理部门监管目标明确,节省行政成本,同时也让一些质量差,甚至无生产资质的厂家的电动自行车退出市场,从而达到净化当前福州电动车市场混乱的效果。
建议:先解决合格车上牌上路
政府在实施该办法之初,可先为在目录内的合格电动自行车解决上牌上路问题,然后再对不在目录内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而对后者,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这些电动自行车的检测认定应当免费。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会同公安交通、工商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八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经营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解读:不合格电动车售后纠纷难处理
福州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目前福州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而相当部分是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往查处的一些小企业,都是采取不合格配件,自行拼装电动自行车,这种组装出来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设计和质量问题,而且售后服务也很难保证。由于是零配件组装,给抽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所以这次从销售商处开始严抓登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整治难度大的情况。下阶段,工商等部门将开展市场主体资格大检查,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治,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也希望市民进行监督。此外,对抽查合格的产品,将列入产品目录,逐一完善,也便于今后查处核对。今后因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发生的售后纠纷,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登记报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并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但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可登记报牌,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目录范围。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来历证明和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申请人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电动车不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阶段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限制或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建议1:材料齐全当日即可登记发放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申请人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这些手续看起来很多,但是可以杜绝赃车上牌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因为不涉及太多技术检测之类的问题,当日就应该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建议2:电摩“分阶段”处置时间不宜太短
由于目前福州超标电动车达数十万辆,要一下子让它们完全退出市区是不可能的。所以对这些超标电动车分阶段限制通行。
此举给超标电动车一个缓冲期,让车主有时间对车辆做出处置。这个缓冲期不宜太短,因为其数量很大,应给市民一些时间过渡。
此外,可按区域对这些超标电动车实施限行或禁行,比如先在鼓楼区禁行,过一段时间再推广至整个市区。这也是分阶段的一种模式。
建议3:电动自行车上牌可用实名制,不限量
城市“禁电摩”之后,公交必须大力发展。“按福州目前的模式,除了公交公司加大公交车的投放外,一些私营企业也可以鼓励他们投入运营。
此外,《管理规定》并未对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牌照年限及发放规模做出规定。对此,有市民提出疑问:本次电动自行车上牌是否会有限制?这次投放的号牌会不会有有效时限?
对此,短时间之内,政府对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数量不应有限制。
要让如此多的电摩退出福州市区,必须在短时间让市民找到替代的交通工具。如果公交车还无法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便必然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因此,政府不应去限制号牌投放量。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可以参照机动车的上牌制度,采用实名上牌制,建立管理系统。“每一个号牌有相对应的责任人。方便警方管理。”该专家说,如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转让等行为,必须到交管部门进行更改资料。
现在电摩之所以难管,很大程度是因为电摩交通违法后找不到责任人,当事人交通违法之后,根本没有相应的处罚,恶性循环,秩序就变乱了。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禁止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道路、时间等交通管制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解读:上牌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
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未登记上牌的禁止上路行驶。福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道路、时间等交通管制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而我省的《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禁止载人。所以,“驾驶电动自行车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这个规定是考虑到市民实际需要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购买者可予以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
(一)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三)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经营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取消先警告后处罚的规定
“违法就是违法,既然违法了就要付出代价,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先警告后处罚这种规定会让民警在日常执勤时,很难执法。比如说闯红灯,难道要先警告当事人不准闯红灯,当事人再闯的时候才能开罚单?这样不利于民警执法。”因为交通违法有特异性,交通违法只有一瞬间的事。如何警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六)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二十九条 根据《汽油机助力自动车》(国家标准GB17284-1998)规定,汽油机助力自动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毫升;
(三)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
(四)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公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