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扩展资料
税法适用原则的作用
在于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冲突与纠纷,保障法的顺利实现,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税法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但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税法应当依据哪些适用原则,多数国家的税法中并没有集中明确规定,而是散布在有关法律条款中。少数国家的税法中规定的税法适用原则更强调其实用性,与学理上的税法适用原则相差较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的内容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这一原则对税法体系内各层次税法在法律效力上的等级进行了区分,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在此基础上,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可以对征纳规则相互信赖。
如果进行追溯,那么纳税人就要对未来不可知的税收规范进行遵从,这显然是有悖税法精神的。但是,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并非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全否定,对法律溯及的范围仍然存在约束:有利法律的溯及力必须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溯及适用。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指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解决的问题不同:后者是解决某个税收法规效力的时间范围的规范,不涉及法规之间的冲突;前者是对不同时间颁布的税收法规效力范围的规范,涉及法规之间的冲突。
借由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律适用不会因法律修订产生的冲突而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新法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在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时,以新法生效实施作为分界,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普通法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只要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就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是,这种排斥仅适用于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对于未在特别法规范的项目,仍然要沿用普通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供了处理新法和旧法关系的原则:实体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有效的旧税法为准,程序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后生效的新税法为准。这一原则是对“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扩展。
对于实体法,严格遵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税法不溯及生效之前的纳税义务,但是在生效之后优于旧法。
对于程序法,由于发生纳税义务与进入征收程序在时间上不一致,会产生纳税行为在新法生效之前,征收程序在新法生效之后的情况,所以允许税收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从新仅限于一项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征收跨越新程序新法与旧程序税法交替时期的特殊情况,而不能适用于征收也发生在新法规定之前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税法使用原则
2013-03-31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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