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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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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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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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适用原则的作用

在于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冲突与纠纷,保障法的顺利实现,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税法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但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税法应当依据哪些适用原则,多数国家的税法中并没有集中明确规定,而是散布在有关法律条款中。少数国家的税法中规定的税法适用原则更强调其实用性,与学理上的税法适用原则相差较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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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适用原则的内容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这一原则对税法体系内各层次税法在法律效力上的等级进行了区分,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在此基础上,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可以对征纳规则相互信赖。

如果进行追溯,那么纳税人就要对未来不可知的税收规范进行遵从,这显然是有悖税法精神的。但是,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并非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全否定,对法律溯及的范围仍然存在约束:有利法律的溯及力必须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溯及适用。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指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解决的问题不同:后者是解决某个税收法规效力的时间范围的规范,不涉及法规之间的冲突;前者是对不同时间颁布的税收法规效力范围的规范,涉及法规之间的冲突。

借由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律适用不会因法律修订产生的冲突而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新法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在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时,以新法生效实施作为分界,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普通法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只要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就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是,这种排斥仅适用于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对于未在特别法规范的项目,仍然要沿用普通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供了处理新法和旧法关系的原则:实体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有效的旧税法为准,程序税法的适用以税收债务发生后生效的新税法为准。这一原则是对“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扩展。

对于实体法,严格遵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税法不溯及生效之前的纳税义务,但是在生效之后优于旧法。

对于程序法,由于发生纳税义务与进入征收程序在时间上不一致,会产生纳税行为在新法生效之前,征收程序在新法生效之后的情况,所以允许税收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从新仅限于一项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征收跨越新程序新法与旧程序税法交替时期的特殊情况,而不能适用于征收也发生在新法规定之前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税法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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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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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适用原则是税法适用机关在适用税法时据以判断其效力的一系列的一般性准则,其实质是使具有税法适用权的机关得以认定一项税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某个具体事实或案件。税法适用原则的功能和目的主要在于明确各种税法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和效力的强弱,以期解决税法由于其体系庞杂和修改频繁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税法适用作为法律适用的一种形式,要遵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同时,税法适用也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税法适用要受到税收法定主义这一税法基本原则的限制。 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每个人能够预测和期待自身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2.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广泛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判断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制定的内容优于非授权制定的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些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 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该项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但程序从新并非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可能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希望维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 4.从新从轻原则 在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法适用应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但是当变更后的法律对纳税人有利时,应优先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这一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也是“实体从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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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uaertong
2013-03-30 · TA获得超过70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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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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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欣
2020-10-23 · 超过1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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