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费〔2006〕76号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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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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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76号 关于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商请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函》(劳社秘〔2004〕251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为保持技工学校与普通中专学校教育收费的合理比价关系,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考虑到技工学校动手操作成本较高等因素,根据有关规定,同意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学费和住校生的住宿费标准,具体为: (一) 普通技工学校学费(含实习、实训等费用,下同),每生每学期1400元; (二)国家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经批准开设的高级技工班学费,每生每学期1800元。 (三)住校生的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00元;达到学生公寓标准的,经验收审定后,可以执行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政策。 (四)国家、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见附件1)学费标准可在普通技工学校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5%和10%,部分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工种)学费标准可以上浮10%(上浮专业目录见附件2),但二者不得同时上浮。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分解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跨学期收费。二、各收费单位应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的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向学生收费。三、收费前,应申办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试行期间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1.国家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经批准开设的高级技工班,国家、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录。2.国家、省级重点技工学校上浮专业(工种)目录 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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