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发改委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4.07分/每千瓦时,一般工商用电输配电价同步降低4.07分/每千瓦时。
2、通知指出,降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间趸售电价0.12分/每千瓦时。此外,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50%。
扩展资料
商业用电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商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饮食、旅业、照相、理发、洗染、浴池、修理)、物资企业、仓储、储运、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业的电力用电及信息业用电。
阶梯电价的多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所有居民生活用电的用户每月电费按各级别用电量乘以该级别电价计算,采用这种模式第一阶梯有补贴的电价被所有用户所享受,补贴的电量和电费数额较大。
第二种模式是居民生活用电的每户每月电费,第一阶段电费只供用电量少于第一阶梯的用户使用,凡是超过第一阶梯用电量的用户,统一按第二阶梯电价标准计算电费。若低收入用户为2000万人口,按每户,3口计约670万户",这些用户由于收入低,户用电量控制在第一阶梯范围内 [3] 。
第三种模式是实行阶梯分时电价。主要考虑有的省市在实施阶梯电价之前,已经在居民生活用电中推行分时电价,分时电价有利于转移高峰负荷"垫高晚间低谷负荷,所以在推行阶梯电价时,最好能将两种电价结合起来运用。即既按用电量划分为若干阶梯,每一阶梯执行不同电价;同时又对每一阶梯电价再执行分时电价;此外,还可以结合实行季节性电价等。
2013-04-02
老王想不通,电价是政府定价,怎么从物业公司买的电,每度比定价高出0.4元还多呢?物业公司电价标准是怎么核算出来的,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物业公司加价售电的行为合法吗?老王心里充满了疑问。
在太原市青年路,相隔不过200米的两家商铺,同样是一度商业用电,一家是0.9元,一家是0.8元,都高过政府定价。
在太原某小区开公司的刘先生也说,由于供电部门没有抄表到户,小区的电费是由物业公司代收的,价格都比政府定价高。另外,一些出租房屋的房东也擅自抬高电价,一度商业用电电价都要卖到1元钱以上。
记者走访发现,除了在供电部门直接购电之外,"二手高价电"现象在太原市普遍存在,同城不同电价的情况已存在了好多年。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出租方在代收电费、代售电时,是否有权自行定价、自行加价?电价是如何算出来的?"二手高价电"现象是否合法?供电部门、物价部门对此是什么态度?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单位。
物业公司和房屋出租方的理由:"因为小区的配电设施都是物业公司投资建设的,多收取的电费中包含了设施损耗等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有一定的损耗,我们把这部分费用计入公共部分进行分摊了。""物业管理企业在转供电管理过程中,为弥补线路损耗和管理开支,在收取电费时需要加价弥补损失。"部分房东则称,加价是因为存在电力损耗。
供电部门的解释:凡是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直接售出的电全都严格遵守国家价格规定,供电部门不直接收取的用电收费,就与供电部门无关了。"二手高价电"现象只存在于供电部门直接管辖范围之内的有关单位(一般为租房单位)或物业公司的代收、代售行为中。由于受条件限制,供电部门目前还做不到对所用用户全部抄表入户直接收费,所以没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
太原市物价检查所郝爱强副所长说,电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物业公司是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单位委托,在按规定收取电费,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加价。"二手高价电"销售行为中,电价超出了政府的定价,这种擅自加价、变相涨价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用户发现有加价售电的行为,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明确规定,对这类价格违法行为,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应当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
太原市目前对商业用电价格采取的是峰谷电价。对于没有安装峰谷电表的用户如何执行峰谷电价,郝副所长指出,用户可以和实际售电单位协商安装峰谷电表。非直接电力部门直接收取的电费,用户在没有安装峰谷电表的情况下,售电单位必须按平时电价售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