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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把学生手机砸了是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采取一些管理手段,应该征得学生、家长同意。你的情况只能让老师给你恢复手机原状。
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为2000元, 数额巨大为2万元。其法律责任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2、若毁坏财物数额尚未达到上述限额,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办理。
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为2000元, 数额巨大为2万元。其法律责任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2、若毁坏财物数额尚未达到上述限额,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办理。
推荐于2018-11-1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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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学生享有手机的所有权,所以即使学生违反学校的纪律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时段使用,老师也只有教育和收缴保管的权利,无权没收更无权毁损!
可以依据的法条如下:
《物权法》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75条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这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学生享有手机的所有权,所以即使学生违反学校的纪律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时段使用,老师也只有教育和收缴保管的权利,无权没收更无权毁损!
可以依据的法条如下:
《物权法》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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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摔学生手机违法,属于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赔偿。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机主的合法动产,机主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机主的合法动产,机主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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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答复如下: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我是知道id 律政盲流。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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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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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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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该赔偿,跟老师协商,协商不成就向教育局或者校长投诉!根据法律明文规定、
学生的手机,无论学校是否允许带入学校、都属于学生本人的私人所有财产,
老师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可以没收手机、或暂时扣留,
待学生离校时将其返还、并加以警告,这才是老师的职责、
然而砸坏学生手机,
从法律途径上,只能以侵犯他人私有财产处理,这还要哪条法律?
学生的手机,无论学校是否允许带入学校、都属于学生本人的私人所有财产,
老师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可以没收手机、或暂时扣留,
待学生离校时将其返还、并加以警告,这才是老师的职责、
然而砸坏学生手机,
从法律途径上,只能以侵犯他人私有财产处理,这还要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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