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村里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合法吗?

事情是这样的。村里于2012年3月以重新建造村委会为名征购我家的水田一亩6分9厘地,作为农土地就是命根子,这地我一直都不答应卖掉的。我家兄妹姐弟5人,老母亲已经年近80岁... 事情是这样的。村里于2012年3月以重新建造村委会为名征购我家的水田一亩6分9厘地,作为农土地就是命根子,这地我一直都不答应卖掉的。
我家兄妹姐弟5人,老母亲已经年近80岁,大哥很早以前就分开另过,一辈子做建筑工落下腰疾,大嫂糖尿病子宫肿瘤。。。无暇自顾。小哥2年前病逝,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小嫂常年在外打工一双儿女相依为命。大姐嫁在邻镇,家境也不好。我和妹妹远嫁外省。
按当年分家的协议,现在卖的地是母亲和我还有小妹我们母女三人的,由于我与妹妹都远嫁外省之后又迁走了户口,村干部说卖不卖是我母亲才有权利,母亲是个没读过一天书的农村妇女,也穷了一辈子,加上受了村里一些人的影响,吵着要卖掉土地,无奈之下我回了一趟老家,说什么都不答应卖地,母亲闹着寻死觅活。后来老村长劝我,说我们一个个都走远了,照顾不到老人,把地卖给村里,村里也会看在这地的份上,对你妈妈额外照顾的。再者支持地方建设,造福子孙后代也是一件功德事。就这样我才跟村长松口签署了买卖土地的协议。
可是,事情不到半年,村里征购我家的土地的那一片地方被国家例如建设街道规划,就这一条,我明白了村干部事先知道国家政策,连哄带骗让我签了土地买卖协议。因此我想起诉村委会。其二,我小哥死了2年,我妈妈也就领了2年的低保,而且是祖孙3哥人的低保一季度300元左右。现在村里突然取消了我母亲的低保资格,可怜我母亲年老体弱多病,身边无人照料。。。我也想接母亲跟我一起生活,无奈老人不愿远离故土。
我现在非常不满村委会的干部这样对待我家,卖了我家的地,断了我母亲的低保,太无道理了,更何况我母亲的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低保条件。
我想问问,我跟村里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合法吗?我能否起诉村委会退回钱拿回我家的土地?(所卖的水田已经建筑成村委会的楼房)我母亲的情况是国家规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吗?(村里说我母亲有儿有女,不属于低保对象)
我非常的感谢889222c,cysand25给我的解答!综合上面所讲,我还有疑惑如下,敬请回复,再次感谢!同时也希望有好建议的朋友高抬贵手别吝啬文笔为感!
当年土地改革的政策是:土地下放到每家每户具体分配给每个人的数量是50年不变的,(我家里还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家发给的“直补”一直都是我妈妈在领取。)
按村长当时的说法,我是以家庭内部成员协商的身份,答应卖地之后不再与村里起任何纠纷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那份合同上有我的签字和手印,其他的家庭成员都在外地,大哥和妈妈都不识字,所以只摁了手印。并没有签订土地过户手续。)虽然所卖的地是我和母亲还有小妹三个人的,但我们姐妹两个人已经远嫁外省,并迁走了户口。因此村长说我妈妈才是土地持有和所有权人。
我现在非常无助,土地买卖的合同已经签订一年有余了,不知道还有没有希望讨回公道?如果要起诉对方,不知道是否过了期限?如果有,是不是要我妈妈授权给我,我才可以有权利起诉?因为我的户口已经不在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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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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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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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不允许买卖,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2、买卖土地,实质上买卖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所以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


3、就所介绍案情分析,本案实质上并不是买卖土地,本案在实质上应当是自愿交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本案没有这一程序,没有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因此交回承包地行为违法。同时,发包方(村委会)收回承包地后,建设了办公楼,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也是违法的,因此,不管是土地买卖行为,还是自愿交回土地行为,还是集体收回土地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权利人就可以依法再要回土地。


4、要回土地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地,也可以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主管部门书面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两个程序同时进行,效果可能会更好些。


5、至于低保问题,村委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地承包的期限为: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至50年,林地一般为30至70年。上述期限届满,农地承包权消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简称农地承包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



传统民法上,与农地承包权制度最为接摈是永佃权制度。所谓永佃权,是指支付佃租,长期或永久地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虽然永佃权与农地承包权的设立目的都是进行农业生产,但二者在设立的基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收益分配的性质及存续期限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永佃权与封建剥削关系相联系,因此制定物权法不宜采纳永佃权概念。






网的风S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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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0-04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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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不允许买卖,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2、买卖土地,实质上买卖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所以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
3、就所介绍案情分析,本案实质上并不是买卖土地,本案在实质上应当是自愿交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本案没有这一程序,没有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因此交回承包地行为违法。同时,发包方(村委会)收回承包地后,建设了办公楼,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也是违法的,因此,不管是土地买卖行为,还是自愿交回土地行为,还是集体收回土地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权利人就可以依法再要回土地。
4、要回土地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地,也可以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主管部门书面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两个程序同时进行,效果可能会更好些。
5、至于低保问题,村委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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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andy25
推荐于2017-10-15 · TA获得超过26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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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和是否有子女没有直接关系,具体你可以到县民政局咨询。第二个问题,首先,你要弄清楚,你所说的耕地是否有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按户承包,并不是按人承包,而且承包经营权有继承一说;第二,你要弄清楚,你是以什么身份和村里签订的合同,严格意义上说,你签订的合同是将承包期内的权利让渡给村委会,但是村委会私自用耕地建设房本是就是违法行为,这个问题你应该到县级国土部门执法监察局或法规股咨询;第三,你说的国家征收土地问题,按现行法律规划,征收土地的补偿应该补偿给涉及征地的本村村民(有承包经营权并且属于本村的村民,户口需在本村的),如果承包经营权没有变更的话,你们家应该是可以得到补偿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到县级国土部门耕地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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