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一道案例题

金某于2008.6.27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联系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6.27至2009.6.26。2009.6.27至2011.6.26.2... 金某于2008.6.27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联系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6.27至2009.6.26。2009.6.27至2011.6.26.2011.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内结婚生子为由提起接触劳动合同.金某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据需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顶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 公司在金某的要求下是否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假设金某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金某是否履行了劳动的着的如实告知义务?请分析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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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yungang
2013-04-05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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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金某签的劳动合同,在约定合同期内不能结婚生子的条款上是无效的,属于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2、公司并不是必须要与金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公司可以选择合同到期后终止,并支付补偿金。
B、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也不是必须要与金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如果金某提供了虚假学历,金某就没有履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履行告之义务的条件应当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验,身份证信息,住址,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天杰地灵青岛人
高粉答主

2013-04-04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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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份劳动合同有效。其中关于合同内不得结婚生育的约定违法,是无效的。
2、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已连续签订过二次劳动合同,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合同到期后,金某有权要求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金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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